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地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企业法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特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在特区外注册登记,但住所在特区内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解或宣告破产。
  企业停止支付到期债务的,视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第五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六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第七条 国有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适用国家企业破产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破产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应依照特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第九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国有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提出破产申请的,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可对其提出破产申请。第十条 在非破产清算中,清算组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十一条 申请宣告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
  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性质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债务人、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或非破产清算中的清算组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供财产状况说明书和债权、债务清册。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在十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或不予受理的裁定。
  破产申请人对前款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和债权、债务清册。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立案时间;
  (二)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第十四条 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第十五条 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朋有关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但不是由于债权人责任造成逾期未申报,并且在破产财产分配前申报的,不在此限。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债务人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第三章 债权人会议第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
  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并答复询问。第二十一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由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