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项目招投标与索赔管理的论文,八千字以上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0-12-20
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与投标的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
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下同)颁发于2003年3月8日,自2003年5
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
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等共92条。该办法对于水利工程建设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的配套文件,同时也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
标投标方面的具体实施文件。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分公开招
标和邀请招标,特殊情况也可不招标。
一、施工招标的程序要求
(一)公告发布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
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
日。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
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的分类
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
审。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的内容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
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3.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应按规定回避的情形:
(1)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
何附属机构(单位)。
(三)备选投标方案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
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四)技术标准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
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
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
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
的字样。
(五)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
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
责。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部分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
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解
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投标的基本要求
(一)资格限制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
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
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
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
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
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三)串标限制
为了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
行为的暂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串标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
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串
标包括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四)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
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
和签字等行为。1F420035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开标、评标与中标的要求
一、施工开标的基本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施工开标应当在招标文
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
地点。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出席开标会的。
二、施工评标和中标的基本要求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
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
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
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3.投标文件中没有列人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
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
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
可予以考虑。
4.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
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
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
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监督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
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
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1F420036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的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明确行政监督权利和义务,规范
行政监督行为,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维护招标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
[2000] 34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法律、规
章的要求,水利部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
[2006] 38号)共19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所规
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
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活动都必须按照该规定执行。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是指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
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
按照国家的有关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
一、监督权限分工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流域机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
按项目管理权限实施行政监督;地方项目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项目水行
政主管部门是指项目在业务或行政上的直接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上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可以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行政监督工作;流域机构可以指导本流域内地方水
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行政监督工作。
二、监督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
的方式进行。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招标准备工作、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开
标、评标、定标过程和程序进行监督。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
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
1.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进行审查;
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三)对开标的监督
1.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对设有标底的,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当场公布; 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
(四)对评标的监督
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4.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的所有投
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
5.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对定标的监督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实施行政监督对招标人的行为要求
为了便于行政监督部门实施有效监督,招标人应遵从如下要求:
1.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信息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含招标文件),行政监
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的内容时,应当在开标前责令招标人修改。
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在开标前,须提前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最早在评标开始前48小时内,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从符合有
关规定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进行现场监督。行政监督部门
可以派人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招标人必须按照有利于保密的原则选定评标地点,
所有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获知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和评审地点后,不得与外界进行信息
联络。
4.在确定中标人后巧日内,招标人须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
告。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行政监督处理措施
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所在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监督人员应及
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具体要求有:
1.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开标或依法
宣布开标结果无效。
2.在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有权检查评委的打分结果,必要时可要求评委对有疑间
的打分予以解释。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取消
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和相关人员的工作。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
会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另行组织评标或做出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人员可以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招标的;
(2)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
(3)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效标、废标,使得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4)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
(5)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出现严重问题的; (6)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F420037了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的要求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
点,水利部于2003年颁发并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水建管[2002] 585号),该办法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
四章评标标准与方法,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以及第六章附则等共计70条。水利工程
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工作还需遵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3
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27号)执行。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特有含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是指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一次性
采购。
(一)重要设备
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通常有以下几类:
1.直接用于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金属结构及设备、试验设备、
原型观测和测量仪器设备等;
2.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用于本项目施工的各种施工设备、施工机械和施工车辆等;
3.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服务于本项目的办公设备、通信设备、电气设备、医疗设备、
环保设备、交通运输车辆和生活设施设备等。
(二)重要材料
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重要材料,如钢材、水泥、粉煤灰、硅粉、抗磨材料等;用于项
目数量大的消耗材料,如油品、木材、民用爆破材料等。
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使用项目资金采购重要设备、材料时,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
合同办理。
二、项目法人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的基本要求
项目法人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是工程货物招标中最重要的活动,需满足以下
要求。
(一)设备材料招标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
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
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
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二)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招标人对投标进行资格审查时应注意:
1.投标人必须是生产企业、成套设备供应商、经销企业或企业联合体,投标人必须
具有承担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材料质量责任的能力。
2.采购重要的水利专用设备时,投标人必须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生产(使用)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
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4.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
作废标处理。
(三)评标要求
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
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
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
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
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
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1F420038了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的要求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
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水利部于
2003年颁发并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 587
号)。该办法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评标标准与方法,第五
章开标、评标和中标以及第六章附则,共计74条。
原则上,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应在相应的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招标活动开始前完成。
根据有关规定,水利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关于分标的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
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监理分标的原则是应当有利于管理和竞争,有利于保证监
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二、关于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投标人须知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概况,监理范围、内容和监理服务期,招标人提供的
现场工作及生活条件(包括交通、通信、住宿等)和试验检测条件,对投标人和现场监理人
员的要求,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
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日程安排,投标有效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