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的企业从我单位走账 违犯财务规定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7
  违法的
  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