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操协会的组织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体操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群众体育组织,英文全称为“CHINESE GYMNASTICS ASSOCIATION”,缩写为“CGA”。
第二条 中国体操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体操联合会及相应的国际体操、艺术体操等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中国体操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体操、艺术体操工作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推动全国体操运动的广泛开展;迅速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加强与国际体操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增进与各国(地区)体操协会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和交流。
第四条 中国体操协会的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任 务
第五条 中国体操协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以国际体联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体操、艺术体操运动的发展,促进亚洲和世界体操、艺术体操运动的进步。
其职责是:  一、积极宣传和开展体操、艺术体操活动,努力推进“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  二、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项目发展规划和有关方针政策;  三、负责本项目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选拔和推荐国家集训队教练、运动员,负责组织全国的集训,努力提高队伍的训练水平;  四、负责本项目全国竞赛的组织与管理,研究制定竞赛制度、计划、规程和裁判法。负责审批和组织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与活动;  五、负责协调和组织体操、艺术体操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和培训工作,制定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审查和向有关行政部门报批,参与教练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负责运动员资格审查和处理;  六、负责组织、举办体操、艺术体操全国性会议,积极开展体操、艺术体操项目的科学研究,组织国际国内的技术调研,出版专业刊物;  七、积极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负责出访团队的选拔与组织;  八、积极宣传体操、艺术体操,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扩大经费来源和协会实体化后开展与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九、广泛团结社会各界,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解放军,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体操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中国体操协会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系统的一个体操协会组织,而该协会必须经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批准。各会员协会对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活动拥有管理的权力。  第七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中国体操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团体会员可在其管辖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活动;  二、有权申请并举办中国体操协会指定的国际、国内赛事;  三、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监督中国体操协会的工作;  五、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有权申请退出协会。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积极参加和承担本协会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三、 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注册团体会员必须在每年12月20日至31日用书面形式向中国体操协会注册,并交纳注册手续费和会费。
第十条 入会凡申请加入中国体操协会的体育组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以下材料:  一、 协会组织章程;  二、 协会组织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审批证明和登记表的复印件;  三、 协会的组织状况。
第十一条 退会 团体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体操协会报告,一经批准,终止一切与中国体操协会有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处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全委会批准,取消其中国体操协会会员资格:  一、 不向中国体操协会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二、 严重违反中国体操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三、 造成重大政治影响,重大经济损失或损害协会名誉。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三条 中国体操协会全国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中国体操协会全国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五条 中国体操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中国体操协会各专项委员会是协会的专门性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协调。 第一节 全国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中国代表大会委员实行单位、部门代表制,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推选产生:  一、 各团体会员推选的代表;  二、 国家体委行政主管部门推选的代表;  三、 与体操运动有关的训练、科研、教学部门推选的代表;  四、 积极支持体操运动,并为体操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的代表;  五、 社会和体操、艺术体操界各名人士的代表。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通过和修改中国体操协会章程;  二、 通过和审议工作报告;  三、 选举或罢免全国委员会委员;  四、 审议有关提案和决议。
第二节全国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对本运动项目做出突出贡献者,经委员会批准可授予相应的名誉、荣誉职务。  第二十一条 全国委员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必须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