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7日中午12时许,荆门市公安局及东宝分局相关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在崔华明住宅内查缴7.62㎜制式手

对“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泉口派出所副科级警察

崔XX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反映”一帖的回复

崔华明,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1956年2月月出生,1980年2月参加工作,197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副科级民警,二级警督警衔。

2009年3月27日中午12时许,荆门市公安局及东宝分局相关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在崔华明住宅内查缴7.62㎜制式手枪子弹278发。经调查,该批子弹是崔华明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截留、隐藏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5)刑他字第84号批复,明确了违反一般枪支、弹药管理规定与触犯刑律的私藏枪支、弹药罪之间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一种广义上的法律,依据该解释,崔华明属于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其行为属于一般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不构成犯罪。

对崔华明所犯错误,荆门市公安局依照《湖北省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东宝公安分局

2010年1月8问题补充:

公安局的警察可以私自截留、隐藏枪子弹药吗。他们私自截留、隐藏枪子弹药就不违法吗?!这样我们社会有安全的保障吗?!

第1个回答  2010-12-14
就是啊,现在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