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博弈在会计道德方面怎么样论吗?

我最近在写一篇东西,想以博弈方面来论会计信息失真和道德的问题,希望有人能指导一下我该如何写?
谢谢
好象您的回答没有涉及到道德啊
我就是以道德博弈方面去剖析会计信息失真中的各种人的哦

第1个回答  2007-03-08
博弈论(GAME THE ORY)研究的是各博弈方之间的对抗、竞争或在面对一种局面时的对策选择行为。虽然早在18世纪初以前便开始了对具有策略依存特点的决策问题的零星研究,但博弈论真正的发展还是在本世纪。1944年,诺依曼(NEUMANN)和摩根斯坦(MORGENSIEN)合著的《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一书的出版,标志着系统的博弈理论的初步形成。随着现代经济的迅猛发展,博弈论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并应用于经济现象的分析与研究中。本文拟就会计领域中的有关现象与问题,从博弈论的角度作一探讨。

一、信息不对称——会计博弈的动因

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 Asymmetry)是财务会计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根据这一观点,市场中买卖双方各自掌握的信息是不同的,在效用最大化的趋使下,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便会利用有利的信息使自己获利,而处于劣势的一方则会采取各种手段去获取更多的信息,以便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决策。在这一信息搜集和利用的过程中,每个参与者(也即局中人)所采取的行动方案不仅要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还要考虑到其它局中人可能采取的对策,这便是一个博弈过程。
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非常广泛的,包括政府、债权人、投资者、企业经营者、供应商等,他们均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关注会计信息的某些方面。政府部门由于肩负着宏观经济调控管理的职能,会更关心有关税收、企业长期发展能力、社会经济安全等方面的会计信息,而债权人出于其债权安全的考虑,会更为关注会计信息中体现的有关企业资本结构、资产流动性、偿债能力的指标;企业经营者则会为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关注企业的盈利能力、费用水平和有关薪金报酬等方面的会计信息;供应商与企业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必然关心企业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和发展潜力等方面的信息;对投资者而言,为了自身的财产权利,会从企业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能力、发展能力等角度关注企业的会计信息,并以此作为自己评价投资成果、进行合理投资决策的依据。可见,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各不相同,而会计信息本身又是不完全透明的、不对称的,这必然会引起会计信息使用者与提供者之间的冲突与对抗,从而产生了博弈。
为了更好地进行分析,我们可将会计博弈作一分类,博弈参与者之间有约束性协议的博弈称为合作博弈(Cooperative Game),否则称之为非合作博弈(Noncooperative Game)。下面我将就这两个方面分别加以分析。

二、非合作博弈过程——投资者与企业经营者间的博弈

对于投资者而言,为了使其投资效用最大化,总是希望获得更为详细且可靠的会计信息,从而使其对企业的价值有一个正确的判断,以进行合理的买卖决策。而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企业经营者,有时可能会少披露、不披露甚至歪曲披露企业的某些会计信息,其原因主要有:
首先,是出于筹资的考虑。如果企业财务状况不佳,在资金的筹集过程中便会受到限制,企业经营者想通过借款筹资,银行等贷款机构就会审查企业财务报表中资本结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等指标。如果企业这些指标不够理想,则贷款将不易取得。
其次,信息披露的不完全可为企业提供一定的管理余地。如企业经营者有时不愿披露其采用的会计政策,以便在必要时为达到某种目的,利用政策的变更来操纵企业的利润。
第三,为美化公司形象,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企业经营者更愿意多披露对其有利的信息,而隐瞒对其不利的信息。
第四,对于一些涉及企业内部商业机密的信息,企业不愿披露,以免使自己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第五,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只有某项信息披露效益大于披露成本,企业才愿意披露此会计信息。
因而,对于投资者而言,在作出投资决策时,便需考虑企业歪曲披露会计信息的可能性,而企业在公开其信息时,也要了解投资者在此信息公开后会作出的反应及对策。由于这种博弈的双方——投资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没有一定的约束性契约,因而是一种非合作博弈关系。
下面我们可以从例子中更加清楚地了解这一过程:
X公司财务经理在年终时,根据经验列出如下博弈距阵:
博弈方 2
企业经营者
H D
博弈方1
投资者
B 9,6 4,8
R 5,3 5,4
其中:H——企业真实披露信息(Honest)
D——企业歪曲披露信息(Distort)
B——投资者作出买的决策(Buy)
R——投资者作出不买的决策(Refuse to Buy)
表中各组数据代表投资人及企业经营者分别在不同情况下所得好处(payoff)。在这个博弈过程中我们假定博弈双方均能估计到对方的策略,那么可以看出BH(9,6)不是均衡点。因为如果投资者选择买(B)的策略,则企业经营者为获取更大的收益会相应选择歪曲披露信息的策略,使其所得为8,超过真实披露下的所得6。同样,我们对BD(4,8)及RH(5,3)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它们都不是均衡点。而在RD(5,4)的情况下,投资者决定不买时,企业经营者可选择歪曲披露策略,因为这样做的所得为4,大于真实披露情况下的所得3;另一方面,当企业经营者歪曲披露信息时,投资者则会作出不买的决策,从而该博弈的均衡点为RD(5,4)。
这种僵局的出现,对于经济发展显然是不利的,将会导致财务欺诈、假账盛行及经济的萎缩。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被隐藏起来,而虚假、歪曲的信息不断出现在广大投资人面前,使人们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信度、有用性产生怀疑,长此下去必然动摇会计及财务在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中的重要地位。因而,在这一博弈过程中,既然一方要隐匿信息,另一方则要不断搜集信息,那么如何满足双方的要求呢?一个折衷办法便是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要求会计信息适度公开,即在披露会计信息时,既要保证其真实性、可靠性、相关性,又要以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等不可公开的信息为限,这便是博弈的一个“均衡点”。
在此要求下,披露虚假歪曲的会计信息将会受到处罚。上例中也即企业歪曲披露下所得好处将减少为零,这样我们将重新得到一个新的均衡点BH(9,6),即企业真实公开财务信息,而投资者据此作出买的决定。

现实中更多存在的是合作博弈,因为企业自身便是一个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契约关系的连结体,其中主要有两种类型契约——管理合约(Management Contract)及债务合约(Debt Contract),这两种合约也称代理合约(Agency Contract)。代理理论就是研究在这些合约下,各方参与者如何做出相应对策,它也是博弈论的一种。
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契约双方各自拥有的信息也是不对称的。作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代理人并非总是以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作为其行为的最高准则,因而为避免目标偏离过大,委托人便需对代理人设置恰当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这将产生一定的代理成本,具体包括:委托人发生的监察费用(Monitoring costs),代理人发生的约束费用(Bonding costs),剩余损失(Residual costs)。而且正如代理关系必然会带来代理成本一样,代理成本也会带来相应收益,当代理收益超过代理成本时,代理关系才能得以维持与发展。下面具体介绍两种特定的代理关系。
(一)经营者与所有者的代理关系
对于经营者而言,由于其并不完全负担不合理行为所带来的成本,因而经营者的行为有时会背离所有者的利益,造成企业财产的不必要耗费,产生“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在将问题简单化的情况下,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会面对两种选择:一种是努力工作,对公司的每一分钱都加以珍惜;另一种便是消极怠工,浪费公司财物。
为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需要公司的所有者做出相应对策,以减少这种“道德风险”的存在。然而由于个人能力有限,公司的所有者不可能对公司的业务掌握得面面俱到,而只能将企业交托给经理人员进行管理,那么,如何测量这些经理人员的业绩,以促使其目标与所有者的目标相一致,对此,所有者可采取如下对策:
第一,把经理人员的工资与企业的净利润挂钩,这样公司业绩的好坏将会影响经营者的薪金报酬,从而促使其努力工作,提高公司利润。其局限性是,会造成管理人员的短期行为,即为提高目前利润而采取一些对公司长期发展不利的行动方案,如减少企业宣传广告费的支出、降低技术开发费等,无疑与所有者的利益是不相符的。
第二,让经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这样将克服上述方法的弊端。但由于股份常常发生波动,且有些波动超出管理者的可控范围,因而完全以股价评价管理者业绩的观点也有失偏颇。
因此,在这个过程中,经营者与所有者都将会考虑到彼此的需要而进行博弈,以达到均衡点——管理者报酬=固定底限薪金+超额完成利润的一定百分比+公司的一定股份。
(二)股东与债权人的代理关系
对于股东而言,总是希望公司的财富越多地从债权人手中转移到股东手中,从而提高其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其采取的方法主要有:
1.提高股利发放水平。这将会降低企业对债务的偿付担保,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使企业将贷入款项全都用于发放股利,以至出现资不抵债时,股东承担的责任仍是有限的。
2.将所贷资金投资于高风险资产。高风险产生高收益,此举将会提高股东的收益。
3.再借人具有优先偿还权或是提前初期的款项。这些无疑将会危及现有债权人利益。
对此,债权人为保护自身的利益,也会采取一定的策略防范股东的上述行为,最终双方博弈达到均衡——即制定符合双方利益的合约,规定:(1)限制股利发放水平;(2)限制企业的一些生产性投资,尤其是避免高风险项目投资;(3)对企业有关融资政策加以规定,不得任意借入具有优惠条件的款项;(4)要求企业定期向债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用以评价企业是否具有违约事项。

四、博弈论在我国会计研究领域中的运用

以上只是从会计中出现的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两个角度,浅显探讨了会计信息产生及企业代理关系中存在的博弈现象。其实,对博弈论的研究,不仅仅是接受这一均衡的结果,而是要充分了解这一均衡的形成过程,从而创造条件达到这一均衡,这便是博弈论研究的宗旨。
而这一理想的均衡境界则必须经过“多次博弈”才能达到,会计中各种契约、准则、制度也便是在各局中人多次博弈之后逐步形成的。博弈次数越多,完善的程度越高,局中人之间的关系便越接近“纳什均衡状态”(Nash equlibrium)。在纳什均衡状态下,各种会计契约、制度成为社会各界普遍愿意接受的“市场规则”,任何人若为暂时获得收益而违反规则,必然会从别的方面受到更大的惩罚。
我国的各种会计契约、会计制度仍处于博弈的初级阶段,离“纳什均衡”还有一段距离,其主要原因:一是各项制度的制定未能很好体现所有局中人的利益,而基本上是从政府利益出发,从而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二是社会的监督制约不力,注册会计师作为博弈中的“裁判”,其作用未能得以真正发挥,从而难以体现博弈中公正的原则。三是激励与惩罚机制不健全,对制假造假的会计与经营人员未进行有力地惩处,从而阻碍了博弈的有效进行。
正确面对这些问题,就需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公正化程度,让政府、投资者与企业通过多次博弈,使各自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兼顾。只有这样,才能使会计博弈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从而达到一个理想的“纳什均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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