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5月与房地产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合同中写明“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112.3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92.1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20.2_平方米。”现在交房时出现“套内建筑只有88.40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1.22平方米,这样套内误差就达4%,公摊误差为5%,而建筑总面积误差就只有2.3%”,
而我们在合同中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误差其条款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是根据《成都市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中的处理方式。
但是根据北京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的规定“(2)[color=#DC143C]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size=2][size=2][size=2][size=2][size=2][size=2][size=2][size=2][size=2][size=2][size=2][size=2][size=4][color=#6495ED]中有一项超出3%时[/color][/size][/size][/size][/size][/size][/size][/size][/size][/size][/size][/size][/size][/size][/color],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请问我有没有权利要求按照北京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的规定要求来处理甚至退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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