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4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第六章着重于对水资源管理中的奖励与处罚措施。对于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科研和节约用水,以及水工程管理和防洪抗旱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将公开表扬并给予奖励,以鼓励积极行为。

然而,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也有严格的处罚。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或改建水工程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要求改正,并处以1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以确保法规的严格执行。

无证取水的个人或单位将受到制止,被要求申请许可,并可能面临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以保护水资源的合法使用。若存在欺骗手段获取许可、过度取水或侵犯他人权益,以及不执行取水调整方案等违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扣缴许可证并处以警告或罚款。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对于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或直接起诉。对于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部门处理,严重者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行为,将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处理。罚没款项将由处罚机关收缴,并交予财政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