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保护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0

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专门规定了设施保护的详细内容。


首先,第三十条列举了邮电通信设施的广泛保护对象,包括邮电局、标志牌、邮电车辆、邮亭、信筒、电话亭、电线设施、无线电台等重要设施,以及微波通道的净空控制区域和通信频率。


第三十一条强调了各级政府和邮电部门的职责,他们需要通过宣传教育提升公民的保护意识,同时在设施遭受自然灾害或损坏时,应迅速组织力量协助修复,确保通信畅通。


第三十二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施工破坏或移动通信设施,施工前应通知邮电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通信安全。林木与电信线路的间距管理也在其中,以维护通信安全。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在布设输电线路或使用可能影响电信设施的设备时,必须遵循技术安全标准,以保护现有设施。


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拆迁或建设过程中对邮电通信设施的处理,以及对卫星通信天线等无线通道的特殊保护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新建或修建影响电波传输的建筑。


第三十六条规定,废旧邮电通信器材的回收和出售必须符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证明的器材,以防止非法行为。


最后,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禁止的各种危害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包括擅自移动或损坏设施、在设施上攀登或堆放物品等,这些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禁止。




扩展资料

1995年7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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