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锦囊 | 民法基础问题: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是民法学习的核心概念。负担行为是指在将来产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则是指直接让与既存权利、变更权利内容、设定权利负担或废止权利的法律行为。处分的客体是物权,则是物权行为,若是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称为准物权行为。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负担行为并不会直接引起当事人积极财产的减少,只是增加其消极义务;而处分行为则是导致处分人既存积极财产的直接减少。负担行为针对的是将来权利变动,而处分行为针对的是既存的权利变动。负担行为之义务需借助给付行为而得到履行,而处分行为则不存在履行问题,因为处分行为本身即为负担行为所确立之给付义务的履行行为。
区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意义在于:
通常情况下,物权行为并非无效,因为物权行为的内容仅包括物权变动的意愿、物权行为的标的物和相关当事人,不涉及其他。但是某些特定情况下,物权行为也会因为违背善良风俗无效,如卖方明知买方买刀是为了杀人,但是仍然卖给他,此时债权行为因为违背善良风俗无效;如果标的物“刀”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此时物权行为发生的目的是为了履行债权行为,不是杀人,杀人对于物权行为而言只是一个“远目的”,但是这种远目的同样违背善良风俗,因此无效。
举例说明:
真意保留是指表意人虽作出意思表示,但内心有所保留,不希望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真意保留的动机可能是欺骗他人、激怒他人、博取美名,也可能是宽慰他人等。
构成要件包括:存在一项意思表示,表示意义与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不一致,表意人知道其意思与表示意义不一致,表意人当时认为他人不知道其内心真意。在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是否明知通常需要判断。
例子:A是服装店雇员,B是老板,顾客C对A说要买童装一件,实际上不想买,A明知C不想买,仍然说可以。此时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代理行为是否构成真意保留,以及相对人是否明知。
无相对人的法律行为中的真意保留原则上也应该有效,法律不鼓励做心口不一的事情。
戏谑行为是指非出于真意且预期真意的欠缺不至于被人误解的意思表示。戏谑行为与真意保留都属于非真诚表示。区别在于,前者是“善意戏谑”,表意人预期相对人可以认识到其表示欠缺真诚;后者是“恶意戏谑”,表意人未期望相对人认识到其表示欠缺真诚,反而希望相对人未能识别其真意之保留。
戏谑行为的排除包括:教学和社交活动中明显无关乎法律效力的表示。法律效果包括:戏谑表示均为无效,即使他人对表示信以为真也同样如此。如果他对于不知道缺乏真意并无过失,那么他值得保护,法律以其他方式对其进行考虑。无效的戏谑表示使信赖表示效力的他人享有针对表意人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他人知道缺乏真意,那么该损害赔偿请求权被排除。如果表意人意识到自己的表示没有能够如其所愿地被视为不严肃的表示,而是被视为严肃表示,他应有义务不迟延地予以告知,否则,其行为满足真意保留的事实构成,表意人因此而受到其表示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