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在《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中有着明确的规定。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根据养护标准,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包括养护、维修、绿化以及确保高速公路用地内的水土保持,以维持其整洁和良好的技术状态。
对于由境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的高速公路,即使在其收费权或经营期限结束后,也需确保高速公路在技术状态上达到良好,此时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验收,以确保公路持续的高效运营。
在养护作业过程中,高速公路养护人员需在设置的安全防护范围内进行工作,并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装。作业现场必须严格遵守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在夜间和恶劣天气下,作业现场还需增设警示信号,以保障作业安全和车辆通行。
养护和维修车辆应具备统一的标志颜色,并在行驶和作业时亮起示警灯和设置明显作业标志。同时,对维修工作规定了修复期限,施工期间必须确保车辆通行不受影响。
遇到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导致的高速公路设施损坏,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责任及时采取措施修复。在遇到严重自然灾害导致交通中断的情况下,高速公路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会组织力量协助抢修,尽快恢复交通,保障公众的出行需求。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经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3日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