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一栏?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12
受益人一定要写比可保利益/权益或以下原素。

可保权益/ 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简单地說, 可保权益就是与保险标的( 或称保险标的物)(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 在人寿保险中指与某人的生命)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获法律认可, 并且被赋予法定权利可就该人物的生命购买保。这是一个已经应用了兩个世纪以上的法律概念, 它明显是以常識为基础的。

如果你与那个人没有任何关系, 那麽, 你凭什么就他的生命购买保险,并可以因为他的死亡而获得利益呢?关于这个原则, 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a) 法定要求(Statutory Reinforcement):
在人寿保险中,可保权益的法律规定源自《保险公司条例》(Insurance CompaniesOrdinance)。

(b) 缺乏可保权益的后果:
第64B 条使在对受保生命缺乏可保权益的情况下订立的人寿保险合约属非法、因而无效。一般來說, 就无效合约所支付的保费是可退还的。但是, 缺乏可保权益的保险合约除了是无效以外还属于非法的, 因此, 已支付的保费均不可退还。

(c ) 对自己及配偶的可保权益(insurable interest in oneself and in spous): 我们都对自己的生命具有无限金额的可保权益。另外, 有一假设是, 任何人对其配偶具有无限金额的可保权益。

( d ) 对其他人的可保权益(insurable interest in others):
如要对其他人( 即本身及其配偶以外的人) 拥有可保权益, 法律要求兩者之间必须存在某种财务关系。而这种关系可能会因为其中一人的死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
常見的例子有:
(i) 债务人: 如果某人欠你钱, 你可以就他的生命购买保险, 保额为贷款金额另加合理利息;
(ii) 生意合伙人: 尤其是涉及个人服务的时候, 例如: 表演者、音樂家等;
(iii) 合约关系: 如果其中一个人( 演唱会的歌手、职业运动员等)正以合约形式提供服务, 该人的死亡可能会使合约的另一方蒙受财务损失。这种潜在损失也是可保的。

注:在这个题目中也可以包括另一种常見的人寿保险产品,即关键人物人寿保险(Key Person Life Insurance)( 或称关键雇员人寿保险(Key Employee Life Insurance))。
在这种保险中, 雇主就某重要雇员的生命购买保险, 以补偿公司由于该雇员的死亡而带來的损失。

(e) 血缘关系和家庭成员:
在某些国家( 例如美国大多數的司法管辖区), 家庭关系( 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祖父母、孙等)本身已足够构成可保权益。这在中国香港并不适用,在中国香港,血缘关系本身在法律上并不构成可保权益。

(f) 可保权益的法定延伸:
据《保险公司条例》第64A 条, 未成年人( 未满18 岁的人士)的父母或监护人就该年轻人享有可保权益。这是在上述(e)项所述的一般规则以外的重要例外情况。这也表明, 上述这類关系( 未成年人的父母/ 监护人)就是在配偶关系以外, 唯一可以具有可保权益的血缘和家庭关系。任何基于其他血缘和家庭关系所订立的保险在技术上都是无效的(見上述(b )项)。

(g) 《保险公司条例》第64C 及64D 条:包括另外兩项重要条文:
(i) 对受保生命具有权益的人、有关合约是为其使用或利益而订立的人、或有关合约是为其订立的人的名字必须写在该合约中;
(ii) 可根据该合约追讨的數额,不得超逾被保险人对受保生命的权益的數额。[这条文只于有关的人寿保险是以弥偿基础订立的情况下才有意义 。]

2008-03-19 11:19:41 补充:
(h) 何时需要可保权益:
这是一个关键问题, 而且一連串重要后果由此产生。答案是:只有在合约开始时才需要有可保权益,之后可保权益不再相干。这会有什么( 法律) 后果呢? 部分例子如下:

2008-03-19 11:20:10 补充:
(i) 離婚: 夫妻中任何一方为其配偶的生命投保, 其后兩人離婚, 投保人可以维持保单的有效性, 而且完全有权在适当时候收取利益( 或称权益)。
(ii) 债务: 法律上, 你可以就你的债务人的生命投保, 在债务得到偿还后, 仍然维持该保单的有效性, 并在适当时候「再次得到偿付」。

2008-03-19 11:20:19 补充:
(iii) 转让(Assignment): 在不是为了绕过可保权益的要求的前提下, 保单所有人可以把正当地安排的人寿保险合约转让给第三者, 即使该第三者对受保生命缺乏可保权益。为了绕过可保权益的规定而作出的行为是无效的, 因为其目的是要妨碍某项法规的宗旨; 其实该合约从起保日开始便属无效,因为事实上的被保险人( 即预定承让人) 缺乏所需的可保权益。

2008-03-19 11:20:48 补充:
( i ) 受益人须对受保生命具有可保权益吗?
这问题颇为棘手。曾经有这样的事件发生过: 一名已婚女子尝试就本身的生命投买人寿保单, 受益人为其亲密男友, 这要求被某一名保险人以缺乏可保权益为理由拒绝以后, 另一名保险人给她签发了一份保单, 指名受益人在保单中被描述为其「亲密男友」。在这裡, 一个恰当的问题是:「这保单是否因为该受益人缺乏可保权益而无效? 」類似投保间中会发生, 在投保阶段中引致保险中介人与核保人不和。
毫无疑问, 投保人必须对受保生命具有可保权益; 但并非身为保单所有人的受益人是否受同一要求所规限则是一争拗点;

2008-03-19 11:21:03 补充:
这视乎如何解释《保险公司条例》的第64B 条。不幸地,兩个答案当中的任何一个均受质疑和批评。在兩边的論点均具說服力和缺乏决定性的典据的情况下, 最少于目前來說,不可能就这问题确实地下结論。
试把这个颇为不确定的法律问题搁置一旁, 当保险中介人面对涉及缺乏可保权益的预定受益人的人寿保单投保的时候,向自己问以下相关问题可算是实事求是:

2008-03-19 11:21:08 补充:
第一,「如果我现在建议我的客户进行该投保而后來( 可能是數年后) 要求受益具有可保权益的决定性典据产生了, 那么, 这给他或她造成的伤害是怎样和有多严重呢? 」;
第二,「如果我因告诉他或她不可以指定其女朋友或男朋友为该建议保险的受益人而「赶走」了他或她, 他或她还可以( 根据良好的财务策划建议) 通过其他财务安排达到相同目标吗? 」

注: 承保保单所有人的生命的保单称为「本身人寿保单」, 而承保保单所有人以外的人的生命的保单则称为「第三者保单」。

2008-03-19 11:26:23 补充:
写给未结婚或未注册的男女朋友,应该填写关系:未婚夫妻关系便可。,银行贷款资讯 - 免费咨询评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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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喔,一起努力!,保单受益人不是写任何人都得!
要有可保利益存在.
如不.不法法子会帮你买单,然后杀你、收赔偿金....
未婚夫 & 未婚妻 可以接受,保险受益人一栏是可以填写给任何人士的,朋友,亲属,同学等等,是没有限制的,什至你填写给我也可以的,说笑吧!希望帮到你,唔系边个都得架!
因为有个"可保利益"

如果未结婚或未注册的男女朋友
你咪写未婚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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