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这个东西其实不好说,我妈做完胆结石手术后遗症也很多,经常胀气,肝区疼痛什么的。你可以去法律咨询中心问问。
参考资料: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633&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