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0
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的管理和审批流程。以下是章节内容的改写:

广州市的地名管理实行严格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命名、更名或销名,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七条对地名的命名要求,需遵循如下原则:有利于团结和现代化建设,尊重民意,与相关部门协商;符合城市规划,反映历史、文化、地理和经济特色;建筑物名称需与面积、功能等因素协调,避免以人名,特别是国家领导人名字命名;地名不得使用外国地名,用字规范,避免重名和使用生僻字,确保名实相符,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统一。


第八条对于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或违背方针政策的地名,以及不符合第七条第(三)至(六)项规定的情况,必须进行更名。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和城市建设导致的地名消失,需要销名,同时处理一地多名或一名多写的问题。


地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在第九条中详细列出:行政区划名称由国家管理;村城镇街巷名称在市辖区由区管理部门报市审批,县级市由镇报县级市审批;新建设施名称需在建设许可后向相应地名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涉及跨区域的由市审批。


大型建筑物和特定公共设施的名称需在施工许可前申报,由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则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处理。


市、县级政府的审批应在30日内给出批复,地名获得批准后,由地名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标准使用证书。县级市和专业部门批准的地名需在15日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以上规定旨在规范广州市的地名管理,确保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过程有序进行。
扩展资料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本条例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官方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