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规定外国列强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不平等条约是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1843年清朝代表
耆英与英国璞鼎查在虎门订立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作为
《虎门条约》的一部分。《五口通商章程》第13条规定:
凡英国禀告华民者,必先赴管事官处投禀,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谁是谁非,间有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应听诉,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即移请华官公同查明其事,秉公定断,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
这些规定是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开端。
所谓领事裁判权,就是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它的存在,形成对所在国家属地主权的例外或侵犯。实际上领事裁判权就是
帝国主义在殖民地国家所享有的一种非法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