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判期限,举证实效的问题

我是2011年1月7日立得案,第一次开庭时间是2011年1月17日,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开庭当日,被告却没有来,法官告诉我被告有关键证据要举证需要时间,要求延期,并得到法院准许,并且此案经院长同意专为普通程序,开庭时间也变更为2月23日,2月23日开庭质证阶段,被告拿出了早已准备好的视频证据光盘,我随即提出要求出示原始存储介质,于是法庭宣布休庭,要求择日去被告徕远宾馆处查看原始介质,3月14日法院组织双方在被告徕远宾馆查看原始介质,但是被告以监控设备存储空间太小没有保存为由并没有提供,于是我以没有看到原始介质为由拒绝对该视频进行质证,2011年5月10日左右,法官通知我将在5月31号再次开庭审理,但是5月30日,法官却通知我被告徕远宾馆愿意支付鉴定费,法院需要对被告提供的视频资料真伪进行司法鉴定,此案开庭时间另定!
首先谢谢大家耐心看了这么多!我想请问的是,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面对被告一次次拖延诉讼的企图我应该如何应对?另外根据司法部鉴定费的标准计算,本案的鉴定费用高达1千万元人民币,面对一个诉讼标的不足10万劳动争议案件,被告肯定不会拿出这么庞大的一笔钱的,但是假如法院却故意不管不理,任其故意拖延,我又该怎么办?被告的现在要求司法鉴定的行为是否超过的举证期限?谢谢!

第1个回答  2011-06-04
一审普通程序审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案情复杂确需延长的,报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鉴定时间除外。举证期间一般为收到起诉书之日起一个月,法院也可以指定举证期间。逾期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质证。司法鉴定期间是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申请鉴定期间,不属于举证期限。按你说的期间,还没有超过。追问

谢谢,我现在就郁闷在这,我对证据是有异议,被告也同意支付鉴定费,面对一个诉讼标的不足10万劳动争议案件,可是鉴定费却高达10000000元(一千万)元,『一段时间跨度长达120天的视频,]这是被告显然承担不起的,但是他却一方面坚持要求司法鉴定,另一方面却故意拖延,不支付鉴定费用,而法院却故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其拖延,怎么办?

追答

一般法院接受当事人调查申请,在30日内应完成。不能无限制拖延。如果真是有拖延的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其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