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的主要内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科尔曼认为,社会学的任务就是解释社会行动系统,即解释社会现象、分析社会事实,而不只是解释个体心理活动。但是,要想解释社会现象就要借助于对个体行动的解释,即通过对个体行动的分析去说明“处于宏观水平下的个人行动以及这些行动是怎样构成宏观社会现象的”。为此,科尔曼说道:“本书认为,如果社会理论的目标是解释以个人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活动,理解个人行动便意味着寻找其隐藏在行动内部的各种动机。所以,解释社会组织活动时,必须从行动者的角度来理解他们的行动。换句话说,局外人认为行动者的行为不够合理或非理性,并不反映行动者的本意。用行动者的眼光衡量,他们的行动是合理的。”总结起来,他的理性选择理论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理性选择理论包括行动系统、行动结构、行动权利以及社会最优等四组基本概念,这些概念构成了理性选择理论的基础。
第一,科尔曼认为,行动系统包括行动者、资源和利益等三个基本元素。行动者就是经济学中所说的“具有目的性的理性人”,他们都有一定的利益偏好,从事着各种经济社会行动。在一个社会行动系统内部至少要有两个行动者,“而且每个人都控制着能使对方获利的资源,这样他们就必须从事与对方发生关系的活动。”科尔曼认为,行动者的行动有其自身的特点从而形成三种不同的行动类型:行动者为了满足个人利益,控制着他能够从中获利的资源。“由于行动过程中只有一个行动者,所以这种行动不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各个行动者能够用最小的成本去控制着使自己获利最大的资源,此时,“行动者利用自己控制的与自身无益或益处不大的资源与他人交换,而那些人则控制着能使他获利最多的资源”;行动者让渡自己控制的、能够使自己获利的资源,这种行动在社会系统中十分普遍,因为行动者期待着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
资源的种类也有很多,包括财富、事件、物品、信息、技能、情感等。资源是行动者进行行动的条件及保证,它们也可以划分成三种类型:私人物品、事件和某些专长,这些资源具有“可分割性、可转让性、可保留性、即时交付性和无外在性等性质。”而行动者的利益则由一定需要与偏好构成,它包括物质的、精神的以及社会的需要与偏好。在行动系统中,行动者与资源之间的关系是控制关系与利益关系,一般情况下,行动者并不能控制满足自身利益的所有资源,许多资源是由其他人控制着;同样,行动者也控制着其他人所需要的某些资源。因此,两个以及以上的行动者就可以交换资源,以此来满足各自的利益,这样就产生了人际互动。
第二,社会系统内部存在着不同的行动结构,这是由于各种行动中包含的资源、行动以及行动的背景不同引起的。科尔曼指出,有目的的社会行动与私人行动不同,前者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关系:“交换关系、市场、分离的权威关系与权威系统、共同的权威关系与权威系统、信任关系与信任系统、规范形成结构、集体决定结构即集体行动和法人行动。”为此他用了大量的篇幅(从第一编到第三编)详细阐述了社会系统的各个行动结构。
在科尔曼看来,交换关系最能够说明行动者之间的社会结构。因为最简单的行动系统是两个人之间进行资源交换。在资源交换过程中,每个行动者通过交换总想为他人也为自己带来好处。因此,人们通常认为这种交换不仅是自愿的而且是双赢的。可是一旦交换超出经济领域进入到非经济领域,那就意味着“交换可能进入非自愿的、强迫行动领域,威胁和允诺都被看作交换。”科尔曼举例道:“例如,一个小孩把衣服扔在地上,家长威胁他:如果不检起来就打屁股。因为家长凭借体力和对孩子的法律地位,拥有这种权利。于是,孩子拾起了衣服,家长的利益得到了满足。这样,作为交换,家长暂时放弃了打孩子的权利”。
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不是发生在真空中,在现实生活中,交换是以群体内部的竞争与选择为前提的。这往往意味着通过限定某些行动者及其资源就可以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亚系统”,“从而可以研究存在于整个社会系统中的特殊活动。”由于存在着以获取资源及利益为目标的竞争,“亚系统中进行的交换就要相互依赖”,而这个系统外部的行动者与资源则可以看成交换的环境。这样,在一个初级的交换系统中就包含着三个基本要素:“行动者、资源以及法规”。
第三,行动的权利。科尔曼指出,“在社会系统的研究中,权利的分配是极其重要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各种集合在一起的权利如财产权、使用权以及消费权等都可以被分割。其中私人物品之间的权利比较容易分配,而有些财产或物品难以准确地被分割,另外有些物品则无法分割,在两种情况下,行动权利的分配往往引起争论。例如,一个农场主尽管拥有自己的土地,但是在这片土地中所埋藏的矿产开采权则不属于这个农场主,通行权也是如此。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也提出类似的观点。
当然,科尔曼承认,既然“一种物品中包含着各种权利,它们可以分别为不同的行动者所掌握。” 因此,“社会交换理论应当研究的不是有形的事物而是行动的权利。”例如在空中,飞行员有权控制飞机,但是当飞机接近机场时控制权则掌握在飞行指挥塔的指挥员手中。这说明,行动的权利是可以让渡、可以被分割的。科尔曼认为,权利的获得取决于两个方面:权力以及他人的承认。“一个行动者可以要求采取某种行动的权利,但如果其他人不承认他的要求,他就无法获得那种权利”,而只有当“行动的后果与他们无关时,他们才有可能承认他的要求”,尽管行动者本人没有足够的权力确保他的行动。
第四,社会最优状态。按照斯密的观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每个“经济人”都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所指引,走向并非是他所期望的终点,从而达到社会最优状态。事实上,社会生活本身非常复杂,社会最优状态远非斯密等人所设想的那么简单。在科尔曼看来,社会最优状态应当包括四种情况:
一是存在于市场竞争之外的自愿交换。“如果双方自愿交换没有外在影响的资源,双方均能获取较多的利益,没有任何一方被伤害。这种交换如果发生在非竞争性的结构中,交换率将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在这种结构中,所有使双方获利的交换完成后,便达到一种最佳状态,这种状态就是社会优化。”这是因为交换率不确定,从而存在很多个帕累托最优化。
二是在市场竞争中自愿交换没有外在因素的影响。科尔曼认为,如果自愿交换发生在充满竞争的市场之中,双方可接受的交换率便减少了一些,以致系统中每类资源都被看作有特殊的价值。这样,帕累托最优点只能减少到一个,也就是经济学家通常所说的竞争均衡。
三是封闭系统内具有外在影响的行动。如果“行动能够对行动控制者之外的人产生外部影响,无论是正面的还是反面的,资源交换就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此时外部影响引发利益冲突,帕累托最优取决于各方势力的较量:“如果非行动者的势力超过行动者的势力,帕累托最优状态只有凭借法律的控制才能实现”;如果行动者的行动无法考查或者无法接受外部监督,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就要求借助于宗教、习俗、家庭以及其它各种文化等因素来同化非行动者的利益。
四是封闭系统内对许多人产生影响的事件。在这种情况下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如果事情的结果有利于势力较强的一方就可以达到社会最优状态,也就能够发挥系统内部正式组织的功能,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当然科尔曼承认,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均衡并不必然导致社会均衡。因此,科尔曼认为,形成社会均衡与社会最优的情况应当包括许多种类。
(二)人们的理性行动总是在一定规范指导下的行动,因此,理性选择理论应当对社会规范展开彻底的反思性、批判性研究。
规范是人们行动的准则,也是理性选择理论社会学形成的条件。可是,历史上许多社会学理论把规范作为既定条件,并以此来研究特定规范指导下的个人行为或社会系统行为,而不研究什么是规范以及怎样出现,在科尔曼看来,这显然有些本末倒置。
第一,从社会学发展历程来看,人们对于规范的理解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人们认为规范是一个宏观概念,它制约并控制处于微观水平行动的个人,体现并反映社会系统的特征,而不代表系统内部个别行动者特征,但是,它为解释特定社会系统中的个人行动提供了便利。这样,规范就实现了从宏观到微观的变迁。另一方面,人们认为规范是行动原则的基础,把社会规范作为自己行动的准绳,个人依据社会规范行动,因此,“规范就成了解释个人行动的理论”。
第二,规范是社会认定的、对各种行动进行控制的权利,它“不是由行动者掌握而是由行动者之外的其他人掌握。”规范向人们指明了什么样的行动是正确的行动,它是人们有意创造的,其实施常常伴有各种赏罚措施。因此,规范存在的唯一条件就是行动者之外的其他人拥有影响行动者行动的权利。科尔曼认为,他的理性选择理论涉及三个组成部分:宏观到微观的转变,微观层次上个人有目的行动以及微观到宏观的转变。而“规范是宏观层次的产物,它的基础是微观水平上个人有目的行动。在特定条件下,规范通过微观到宏观的转变得以实现。规范一旦出现,便可引导个人行动,从而决定个人所得利益。”所以,规范蕴涵着某种利益。
第三,在对大量社会事实分析基础上,科尔曼对规范进行了分类。在他看来,规范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相对应的类型:
一是“禁止性规范与指令性规范。”某些规范限制甚至禁止人们采取某种焦点行动,在系统内部这种规范提供了否定性反馈;而有些规范,如以色列人每天到教堂做祈祷的规范等,则是鼓励或者命令人们从事某种焦点行动,这类规范则属指令性规范,它则提供了肯定性反馈。当然,如果行动只存在两种可能,这些规范既是禁止性也是指令性的。
二是共同性规范与分离性规范。科尔曼认为,“共同性规范是指每个行动者既是规范的收益者又是目标行动者”,也就是规范的收益者与目标行动者同为一个人,人们既从规范的实施中又从未加限制的焦点行动中获得好处。而分离性规范则是指两者相分离的情况,也就是说“在一个社会行动系统中收益者不是目标行动者,或者某些目标行动者不是收益者。”科尔曼举例说,关于禁止婚前性行为的规范其收益者不仅是未婚者而且也包括已婚者,同样社区规范不仅以社区成员为目标,它同样也限制外来人员。
第四,在此基础上,科尔曼得出“三点结论。”社区内部掌握大权的人不仅很少被惩罚,而且较少服从规范。事实上,同样是触犯规范,制度为较高地位的人提供了保护,而社会低层的人们常常成为被惩罚对象;如果目标行动者与规范执行者之外的其他人有联系,目标行动者较少服从规范。
(三)理性选择理论不仅要分析个别行动者的行动,它也要能够从微观分析上升到宏观分析,这集中体现在对法人行动分析之中。
法人(法人行动)不只是分析行动系统的一个重要概念,而且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和显著特征。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一个概念,主要指各种社会组织,如企业、学校、政党、行政部门、社会团体等,它通过自然人将其权利转让给一个共同的权威机构而形成的正式组织,目的是为这些自然人获取共同利益。法人与自然人是现代社会的两种基本行动者,他们有不同的互动关系,包括自然人与自然人的互动、法人与自然人的互动以及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互动三种情况。
但是法人与自然人又有所不同。“法人行动者由职位组成。自然人只是暂时占据各种职位,而且一个自然人可以占据几个职位,在不同的场合中用不同的身份行动。” 法人权利的获得与运用也不同于自然人,它是由众多自然人将自己的权利交给法人,法人再把集中起来的权利授予各个代理人进行行动。法人行动者可以作为独立于任何自然人的主体行动者来活动,法人行动者追逐利益又控制资源,从而增加了行动系统的复杂化以及各种控制性规则实施的难度。此外,二者约束手段也不一样,对自然人进行社会控制的手段主要是社会规范和社会化,而对法人行动的控制则主要运用法律和税收政策加强外部管理等等。
当然科尔曼认为,法人的出现也使得现代社会产生以下两个问题:首先,如果一个行动者“既是自然人又是法人和代理人,他将有意无意地变换角色,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资源谋取利益,这样就会增加有效规范制定与实施的难度。”其次,个人选择与社会选择矛盾问题。个人选择是行动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利用可能获得的资源在一定规范下的私人行为。而法人行动必须依赖于社会规则或规范,也是一种集体行为的博弈过程,与其主体成员的构成、社会关系的结构、可供选择的方式等密切相关。因此,法人仅仅代表了特殊群体的特殊利益。
那么个人行动如何结合成法人行动?科尔曼提出了社会资本概念。认为现实社会中存在着诸如信任关系、权威关系、社会规范等等“社会资本”,因此,社会必然会出现为了获取社会资本而采取“单边资源让渡”的行动,从而促成法人行动者的形成。这样,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的发展使个体行动者之间的互动越来越少,而法人行动者之间的互动越来越多,“尽管法人行动者也难以真正达到帕累托最优,但它在个人竞争的残酷和集体行动的搭便车难题之间,找到一种协调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