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开标、评标和中标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第二十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和中标过程,项目所在地负责招标备案审查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派人到场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投标活动组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加盖企业印鉴及密封的情况,也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及标准、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人记录,并由投标人代表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及相关专业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于开标的前1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有股权、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招标人代表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开标前,投标人提出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的,由评标委员会判定是否足以影响评标的公正性,并决定评委是否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成员推荐名册,以公开方式供各地随机抽取使用。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成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本条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六条 评标方法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一般采取分项评分加权求和,各分项权重之和应为100%;分项应考虑投标人诚信、投标文件、投标答辩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投标人诚信评分权重一般应不高于20%;投标书评分权重一般应不低于50%;投标答辩评分权重一般应不高于20%,若将物业投标报价单项评审的,其分项权重应不高于20%;采取评标评审的评分项目和评分方法、评分权重等,招标人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曾获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在管并保持称号的投标人,评标应给予相应优惠分值。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连续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一致认为某一投标文件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可以否决该投标;一致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或者某一投标人被否决后使得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印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者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委托的;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物业管理目标、内容、质量标准和管理措施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三)投标报价项目、计算、报价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影响到对投标报价评审比较的;或者同标准的服务项目投标人以明显低于同城市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价竞标的;
(四)投标文件超出招标文件,附加了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五)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判定废标的应当出具废标说明;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也可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招标人不得以超出招标文件明示的物业管理条件、范围、内容、价格等实质内容,向中标候选人提出附加要求,迫使其放弃中标。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后的30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未能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及时退回其投标文件。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与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整体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支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专业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营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30日内,向招标备案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评标记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
第四十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参与人员未经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在它处引用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内容。
第四十七条 当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经招标人、中标人双方协商同意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按本办法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