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劳动关系变更 生育津贴应该怎么处理

产假休了一半的时候,公司由于组织架构变更,把所有员工的关系从外服(原先是外派的性质,实际上是供职在一家办事处)转到总公司在深圳的分公司,基本工资没变化。
产假期间每个月公司还是正常发放的,但是产假前三个月是由外服发放,从第四个月开始,由深圳分公司发放。
现在回来上班了,外服叫我把领到的生育津贴直接还给公司,但问题是,和原来的公司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了,劳动关系转到深圳分公司去了,办事处有没有注销都不知道,然后,现在深圳分公司的人事叫我把生育津贴还给他们。我应该就这样直接还给他们吗?有没有法律风险?需要公司出具书面文件给我么?
第一,深圳公司的平均工资比外服低,而我的津贴是社保局按照外服的标准发放的,如果劳动关系按照深圳,那么社保局发放的津贴应该比现在的少;现在等于多拿社保的津贴了,这要怎么算?
第二,如果把津贴退给深圳分公司后,之前的办事处有没有权利来要求我退生育津贴给他?

第1个回答  2014-06-13
不需要返还。生育生活津贴是法律规定的待遇,缴纳了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就应该领取。追问

陈律师,你好!

那公司有没有权力叫我把产假期间发放的工资还给他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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