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遵循本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机构编制管理监督工作。第二章 国家机关机构设置第六条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机构的设置应当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规范高效。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的机构依法设立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保持稳定。第七条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的多少、地域范围的大小、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确定。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工作部门。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分为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综合办事机构或者实行助理员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般不设立办事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的,不得另设议事协调机构。第十条 省级、地级市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可以设立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一般不设立内设机构。第十一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充分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机构设立方案,方案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和职能;
  (三)与业务相近的机构职能的划分;
  (四)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五)机构的人员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
  (六)机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增设内设机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制定方案。
  在确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国家机关机构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少数民族人员的结构。第十二条 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人员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撤销或者合并内设机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制定方案。第十三条 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机构。第三章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第十四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因事制宜、合理布局、平衡发展的原则。禁止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确定事业单位级别。第十五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设备设施;
  (七)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设立事业单位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级别和职责任务;
  (三)机构的人员编制、职位设置;
  (四)机构的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增设内设机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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