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提高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效益,预防腐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集中在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集中在各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被授权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特区范围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机关及单位。第四条 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遵循管办分离、规范运行、加强监管、统筹推进的原则,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督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是特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是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统筹管理,以及市交易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协调。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以下统称“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相关审批、核准、备案(以下统称“批准”)业务,依法对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行业管理。第八条 市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综合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场内活动的秩序管理,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和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见证、信息咨询等服务,协助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第九条 市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有关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督。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所取得的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市交易中心履行职责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第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包括依法应当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中的下列类型: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

  (二)金平区、龙湖区、高新区、保税区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

  (三)依法应当公开交易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金平、龙湖区属企业国有资产;

  (四)市级及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

  (五)市属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六)国家、省、市规定应当集中交易的其他公共资源。

  前款第三项国有资产中如涉及单一房产的,按有关规定既可以选择在市交易中心也可以选择在市房产交易中心交易,不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编制范围。第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编制、审批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的部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经依法批准后,该部分自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二)属于本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部分,由市公管办会同市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依法批准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公管办统一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申请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应当向市交易中心提交有权机关批准交易文件、委托交易文件以及符合法定交易条件的证明等资料,市交易中心校核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当依法受理。

  市交易中心对依法受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组织开展交易活动,并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易中心应当依权限或者按照有权机关的决定宣告中止交易,并组织采取应急措施:

  (一)因交易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三)交易期间发现公共资源权属存在争议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正在处理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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