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21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水土流失调查、公告、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和综合治理工作。第五条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并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二)组织水土流失勘测、普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水土保持规划;

  (三)建立水土流失监测网络,监测、预报水土流失动态,定期公告;

  (四)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五)依法管理和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

  (七)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训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公安、税务、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特殊情况可以适时开展水土流失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流失调查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及其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提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本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一)水土流失微度的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等区域;

  (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程度达到初步标准的区域;

  (三)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梯田集中分布区;

  (四)水库库区及其集水区、河湖保护范围;

  (五)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其他区域。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一)水土流失轻度以上以及人口密度较大的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等区域;

  (二)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山洪易发区;

  (三)废弃矿山(场)、采石场、尾矿库;

  (四)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迹地、矿山塌陷区;

  (五)生态环境恶化、水旱风沙灾害严重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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