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7-12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协议,签订协议可以使双方受到法律的保护。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而烦恼吧,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调解协议书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调解协议书 篇1

  甲方当事人姓名性别 男 年龄岁住址四川省 市 乙方当事人姓名性别 男 年龄岁住址四川省 市

  简要案情200x年9月26日晚甲乙双方及职工因故发生纠纷并引起互殴双方各有受伤但乙方受伤相对较重为妥善解决此事双方依据浙江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 、双方就各自不理智行为表示遗憾。并向对方表示道歉和相互谅解。

  二 、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一次补偿乙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种损失共计陆万陆仟元整60000.00元医疗费等乙方痊愈后按实结算。本补偿已包括了乙方所有损失。

  三 、乙方请求公安机关不再处理本案,并不再追究甲方所有法律责任。

  四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互不干涉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本案滋生他事。

  五 、本协议一式三份公安机关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当事人签名捺印

  乙方当事人签名捺印

  处理公安机关

  在场见证人签名

  200X年9月28日

调解协议书 篇2

  甲方:贵州农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黄成枝 身份证号:52020219570XX44727 乙方儿子:张保家 身份证号:5202021983XX188913 乙方儿媳:唐艳 身份证号:5225301988XX013348

  乙方于20xx年5月3日,在甲方大棚上班时,因工作失误,造成右大腿受伤,导致“ 右侧股骨下段骨折”。双方均认可该次事故为工伤。为了解决双方的劳动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伤待遇赔偿金陆万贰仟(¥62000.00)元,于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打入乙方贵州农村信用社账户622893 0001 00160636 1。该赔偿金包括:①乙方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薪金、②生活护理费用、③住院伙食补助费、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⑥伤残就业补助金、⑦营养费、⑧继续医疗费用、⑨其他因本次事故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在支付上述费用后,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乙方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或情形,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自即日起起,乙方自愿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

  四、乙方住院期间向甲方暂借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出院时退回8666.71元),用于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该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他医疗费用已在本协议第一条中的赔偿金中作出补偿。

  五、如有:①甲方不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支付赔偿金、②乙方不遵照本协议第二条履行之情形出现,视为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000元。

  六、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认可没有欺诈、胁迫、引诱或趁人之危等不诚实信用之情形。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滑石乡调解委员会、岩脚村村民调解委员会盖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滑石乡调解委员会、岩脚村村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甲 方: (签 名) 乙方: (签 名)

  滑石乡调解委员会: (盖 章) (签 名)

  岩脚村村民调解委员会: (盖 章) (签 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调解协议书 篇3

  一、调解成为必经程序

  发生林权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调处;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条)

  二、权属凭证的证据效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前款规定的证书的,1981年至1983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以及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第九条)

  (二)没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处理依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

  1、土地改革时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发证的档案清册或者林权登记的土地清册;

  2、1961年至1963年将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四项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的时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归集体组织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凭证、决议、决定、登记清册和其他文件材料;

  3、国有单位设立时,经依法批准或者上级部门指定设计单位制定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任务书、规划书及其设计文本;

  4、国家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签订的生效的调解协议书;

  5、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的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和调解书;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林地的有关说明书、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

  7、林木林地权属登记换发证以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台帐;

  8、1986年至1992年土地详查时期,土地权利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附图;

  9、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书或者赠与凭证;

  10、当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关凭证和事实状况证明;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第十条)

  (三)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与发证机关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不一致的,以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为准,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确有错误的除外。(第十四条)

  (四)对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真伪。鉴定权属凭证为真实的,费用由主张方承担;鉴定权属凭证为虚假的,费用由出具虚假凭证方承担。鉴定期间不计入调处期限。(第十六条)

  三、调处程序和工作规范

  (一)发生林权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权属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收到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组织调解。

  当事人可以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林权争议调解员名单中选择调解员,或者选择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由调处机构协调进行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处机构可以推荐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林权争议调解员参与调解的交通劳务费由调处机构支付。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调处。(第三十四条)

  (二)林权争议受理后,调处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

  调解期限自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的,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三十五条)

  (三)林权争议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调处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下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自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第四十条)

  (四)人民政府及其调处机构应当在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办结时,告知权利人凭生效的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处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判决书等文书依法办理林木林地的不动产权登记。(第四十四条)

  四、强化问责追究,解决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林权争议申请不受理的;

  2、在受理、调处林权争议过程中,未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林权争议期间,违反规定发放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办理相关林木林地权属变更手续和批准使用林地的;

  4、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或者协助、指使他人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5、未按照规定时限调解和处理林权争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林权争议调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权属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的;

  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人数众多拒不按规定推举代表扰乱调处活动的;

  3、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4、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或者以林权争议为由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身等权利的。(第五十三条)

调解协议书 篇4

  申请人: 姓名 住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 住所: 联系电话:

  第三人: 姓名 住所: 联系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 案由) 一案,向 镇(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镇(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纠纷各方达成共识内容,各方当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履行协议的期限等)。

  本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调解员:

  镇(村)调解组织盖章

  时间:

调解协议书 篇5

  当事人:田xx、女、汉族、现年51岁、文盲、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赵xx,男,汉族,现年30岁,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赵xx,男,汉族,现年24岁,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大河镇大水昝煤矿

  案由:20xx年10月10日,大水昝煤矿锅炉工赵石成在煤矿宿舍不幸死亡,大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于20xx年10月10日及时赶现场进行尸表检验。经检验,全身无伤痕、无中毒迹象,排除他杀、自杀、 投毒等人为因素,经征求死者家属意见,不作??鉴定,初定为疾病意外死亡,大河镇综治中、大河镇派出所、大河司法所、铜厂村委会于20xx年10月11日召集煤矿领导及当事人亲宿在煤矿现场调处,死者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并获得批准,自愿达成善后处理协议书。

  一、死者赵石成的善后处理事宜由大水昝煤矿积极配合亲属处理;

  二、死者赵石成在煤矿工作多年,不幸在煤矿宿舍死亡。参照大河煤矿企业工亡和意外死亡的补偿标准,由大水昝煤矿付给补偿费71.6万元(柒拾壹万陆仟元整)、(安葬、包裹及其他费用);

  三、双方自协议签字之日起,由亲属领尸离矿,择日安葬;

  四、补偿款分两次付清,20xx年10月11日18时付30万元(叁拾万元整),剩下的在死者安葬后第二日付清。死者亲属在领款时应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据??;

  五、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今后死者家人及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煤矿正常生产、生活;

  六、本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大河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当事人签字:

  调解单位:xx法律援助工作站

  20xx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