拇指宽为1_;
食指加中指为1.5_;
中间3指宽为2_;
加小指4指宽为3_;
拇指微曲,拇第一节到中指间垂直距离为4_;
第二节(拇指跟)到中指尖为5_。
扩展资料:
手指比量,原是指以患者本人的手指为标准度量取穴,手指寸只是对骨度分寸的一种比拟,不能以此为准而不按骨度规定。现称为“手指比量”,就是为了避免对“同身寸”的误解。下分直指寸和横指寸。
手指比量寸只能在骨度法的基础上运用,不能以指寸悉量全身各部,否则长短失度。故明代张介宾《类经图翼》说:“同身寸者,谓同于人身之尺寸也。人之长短肥瘦各自不同,而穴之横直尺寸亦不能一。如今以中指同身寸法一概混用,则人瘦而指长,人肥而指短,岂不谬误?故必因其形而取之,方得其当”。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