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中如何处理纠纷和执行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2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纠纷处理和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

第四十二条,拆迁双方在补偿、安置等问题上协商未果时,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若被拆迁人是主管部门,裁决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裁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起诉,但拆迁执行不因诉讼而暂停,已安置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对于拒绝在规定期限内拆迁的,市政府有权作出责令限时拆迁的决定,逾期未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市政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直接强制拆迁。

第四十四条,拆迁过程中存在非法行为,如无证拆迁、违规安置、改变补偿标准等,将受到警告、罚款甚至吊销证件等处罚。具体行为包括:未按规定拆迁、委托无资格单位拆迁、未妥善安置、擅自改变补偿标准、逃避监管等。

对于拆迁人逾期或擅自延长过渡期限、未提供房屋质量证明等行为,将受到警告或罚款,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至第四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对被拆迁人违规行为的处罚,如擅自拆除房屋、拒绝腾退周转房等,将被警告或罚款,严重违反者可能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对扰乱拆迁秩序、犯罪行为,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拆迁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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