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二类三类会议标准

如题所述

一类会议是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具体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补充: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函》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相关要求,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会议的计划管理
部机关及部属各单位会议实行计划和分类管理。部办公厅负责归口会议计划的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办法》要求,对召开的会议实行计划和分类管理,认真编报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备案:
二类会议。由部办公厅编制下一年度二类会议计划,于每年11月20日前经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国办审核后报批。
三类会议。部属各单位下一年度三类会议计划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定后,于每年11月底前报部办公厅备案。部机关三类会议计划经部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四类会议。部属各单位四类会议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定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执行,并于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10天内报部办公厅备案。部机关四类会议可由主办司局主要领导报分管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由主办单位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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