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如何再创业?

下岗职工如何再创业?我是一个下岗职工,目前还算年轻,需要经济支持,想问下大家我们这类下岗职工如何再创业?

第1个回答  2011-02-20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同时,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国税机关凭下岗职工出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劳动部核发的《待工证》,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下岗职工应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首先,对于下岗职工,应该有一个比较明
确的概念。国税发[1999]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发[1999]43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款
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下岗职工。按照10号(中发[1998]10号)文件的规
定,下岗职工是指下述两类人员: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
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
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
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国税发[1999]43号《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比照执行。”
其次,因为对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
方面的税收减免,所以还必须了解“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范围。国税发[1999]43
号《通知》第二条规定:“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以下8项内容:(一)家庭清洁卫生服务;(二)初级卫生保
健服务;(三)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四)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五)养老
服务;(六)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七)避孕节育咨询;
(八)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那么,下岗职工究竟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一、营业税。国税发[1999]43号《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在2003年12月31
日前,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
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
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二、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43号《通知》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在2003年12
月31日前,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
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
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税发[1999]43号《通知》第三条第(三)项
规定:在2003年12月31日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另外,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还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
第四,下岗职工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
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国税发[1999]43号《通
知》第一条第二款)。
最后,再来谈一谈与破产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有关的税收政策。
一、国税发[200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
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发[2000]77号《通知》)第
一条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
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国税发[2000]77号《通知》第二条规定:除破产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
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
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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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2-19
从小做起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