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4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四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八条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第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送餐、快递等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上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一个月累计达三人次以上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相关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第十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占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在副驾驶位置,或者四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安全座椅的;

  (七)手持使用电话、电子设备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五)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未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第十三条 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

  (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第十四条 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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