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共四个条文。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是从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的,比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这些形式所体现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对于超出必要的日常家庭消费范围的支出,则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消费,应当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
本次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了极端案例的发生。此次司法解释可以说将对今后的许多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起了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