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公办民办学校相互托管(2018)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16
前几天,看到某民办教育集团托管某公办小学的新闻,联想起其他一些公办民办委托管理的案例,与几位比较关注民办教育发展的同志就公民办学校委托管理的话题交换了意见,感觉有不少不同的认识,谈点个人看法,与大家探讨。

部分民办学校建校之初,短时间难以组建一支精干高效的管理团队,缺乏教育教学与管理等各方面的办学经验,办学质量难以保障。委托办学水平较高的公办学校进行管理,引入先进的办学理念和成熟的管理模式,能迅速提升办学水平,形成社会影响力。个别薄弱公办学校,委托优质民办学校管理团队进行管理,引入民办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活办学活力,也不失为改造薄弱学校的一个有效措施。
作为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配套文件,国务院81号文(《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提出: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之后,各省级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大都对这一提法做了复制性重申。

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说起来简单,但真正落实起来,不管是公办学校委托民办学校管理,还是民办学校委托公办学校管理,都有很多现实的操作问题需要研究。特别是以下几个方面。

就是谁有权决定委托某一学校管理其他学校,和谁有权决定某一学校接受其他学校的管理。这个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办学校接受民办学校管理和受委托管理民办学校上,民办学校这方面的问题简单一些。
谁有权委托民办学校管理公办学校,谁有权同意公办学校接受委托来管理民办学校,应该是公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管理者,也就是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从道理上讲,现行体制下,公办学校自身应该无权委托其他学校来管理自己,也无权不经批准擅自接受其他学校的委托委派管理团队去管理民办学校。
至于民办学校接受政府(或教育部门)委托来管理公办学校,或者委托公办学校来管理自己,个人认为,由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即可。

实现委托管理的根本目的,应该是引进优质学校的管理团队,借鉴其先进管理模式、运行机制,提升被管理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
委托管理应该有个明确的目标,可以从制度建设、师资培养、教学质量、学生管理、后勤管理、社会美誉度等多个维度来设定委托管理达成的目标,既要有定性的方面,也有定量的问题,必须相对明确,便于考核评价。

委托管理说到底就是一种购买服务,花钱买服务。花多少钱,或者说支付多少管理费,应该就是核算管理成本,再加适当的溢价获利,双方讨价还价,达成共识的一个数额。
笔者认为,政府委托民办学校管理薄弱公办学校,委托管理费用应该来自财政拨付,公办学校本身肯定无合法途径自筹经费解决;公办学校管理民办学校,获取的管理费,属于国有资源的收益,应该纳入预算管理,不宜不经授权自行随意处置。
委托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委托方必须跟进考核,根据事前达成的协议,加强过程考核评价,按照约定的目标达成情况进行奖惩和给付管理费用。
整个委托管理,应该要制定一个明确表达双方意愿、合法合规、具体合理的委托协议;在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共同实现委托管理的目标。
现实操作层面,公办民办之间的委托管理协议往往是两所之间签署的,从道理上讲,是不太合适的。当然,这种行为,一般是得到公办学校举办者或管理者授权的,最起码是得到其默许的;但感觉依法授权方面是不够充分的。

由于种种原因,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委托管理,有时会突破委托管理的界限,演变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营。

公办学校经过批准接受委托管理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委托协议,委派团队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甚至可以派遣少量教师对民办学校教师队伍进行传帮带,帮助民办学校提升管理水平和办学水平,但说到底输出的是管理服务,是管理学校而不是举办学校。
这方面的问题是,部分受委托的公办学校没有厘清学校举办者和管理者的界限,甚至把所受托管理的民办学校办成了公办学校的民办分校,两校教师、设施随意混用,与原民办学校分配办学收益。这种做法,对民办学校人财物管办评全面接管,损害了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损害了公办学校的师生权益,违犯了有关财经纪律,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精神。

民办学校受政府委托管理公办学校,则应该是典型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服务费应该来自财政拨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能改变。
现实中,很多地方或由于财政原因,或出于其他方面追求,给予民办学校一些其他方面的政策,来解决管理费用问题。比如通常的做法,在保持原有招生区域和招生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学校招收部分高收费民校生,收费冲抵管理服务费,甚至弥补公办学校办学经费不足,把公办学校变成一校两制,变相的改变了公办学校的性质。个人认为,这种做法,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也偏离了委托管理的正确轨道。
当然,道理是道理,现实是现实。很多不符合道理的事情,现实中也大量存在,并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具体到具体案例,不做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