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柔的法学贡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7

佟柔教授40年致力于民法学研究和教学,他是新中国民法学的开创者和民法学理论奠基人。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他潜心研究中外各主要国家民法典,逐渐形成了自成一体的中国民法理论。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精神指引下,他把这一开拓性研究成果——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民法理论公之于世。他突破了传统的私法理论的框架,据弃了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等含糊不清的说法,他认为: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部门的划分,社会关系的变化导致法律调整对象的变化;中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既不同于私法理论中的“私权关系”,也不同于苏联教科书里笼统概括的那种“财产关系”。他提出“中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应该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这一观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上册(1981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上、下两册是当时最早的、理论性较强的、系统购民法教材);《民法概论》(1982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获人民大学优秀教材奖);《民法原理》(高等学校民法学试用教材,198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获全国高校优秀教材和司法部高校优秀教材奖)。这三本书是与他人合写,后两本书他任主编,书中都有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论述;尤其是1983年西南政法学院出版的全国第三期法律专业师资进修班整理的佟柔教授讲课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上册和《广东法学》1988年第3期刊登的《建立中国民法理论和体系》(在广东省法学会的报告)以及《中国民法》(199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具有充分而深刻的阐述。
佟柔教授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观点,与他对马克思主义融会贯通的理解,与他渊博、精深的民法学知识是分不开的,这一切使他的观点具有牢固的基础。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描述商品交换过程的论述——“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如果要进行交换,必须互相承认对方是财产的所有者”,而且双方意思一致,商品才能够交换,他分析了民法的本质,认为民法的主要任务是为特定历史时期不同社会的商品经济服务的。然后,他又结合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民法典都有权利主体、所有权(物权)及债和合同三部分,认为这正是商品交换缺一不可的要求。中国现阶段是有计划商品经济,而民法的发展史启示我们,存在着商品生产、交换的社会,就必须制定与该社会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民法,中国的民法体系也必须以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及债和合同制度为核心内容,否则就无法为中国商品经济服务。
关于民法体系的观点,在他的著作中都有论述,以他主编的《中国民法》(199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表述得最为完整‘该书是在《民法通则》公布后,按照佟柔教授民法理论及体系结构与他人合作,重新编写的高等学校试用教材。
佟柔教授还紧密结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在坚持国家所有制的前提下,提出一套关于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关系的论述,形成了系统而深刻的理论…他反对把国营企业私有化或股份化的主张,他认为:“如果国营企业都股份化了,全国其它战线上近十亿人都将成为一无所有者;全民所有制不存在了,还怎么可能是社会主义国家?全民所有制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不可动摇的根本制度。”这一观点在1988、1989年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年会都曾讲述。
佟柔教授对经济法也进行了研究,并首先提出学科经济法理论。他认为:经济法是门学科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的任务是遵循和运用各种基本法的法律手段综合调整具体的经济事务,达到一定的经济效果。详细论述见198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经济法诸论》中的“学科经济法论”。其它著作中也有关于此观点的论述。
此外,他对民法大量具体制度以及婚姻法,继承法和公司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等都有独到的见解或论述,散见于他的著作和论文中。1985年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疑难问题解答》第一辑,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他参与编写的书还有:《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1984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法学词典》(1980年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他是主编和主要撰稿人之一,并负责民法部分;《继承法教程》(1986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他任主编并参与写作,此书也是高等学校试用教材;任《中国法律年鉴》编委,撰写1987年和1988年本中的《民法学》部分(1989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张友渔同志主编的《中国法学四十年》中的《民法学》、《民法通则要论》(199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孙亚明同志主编,佟柔教授是撰稿人之一)。
他主编的书有;《民法通则简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这陶希晋同志负责的国家“七五”社会科学项目——《中国民法学》(佟柔教授是副主编之一)系列中的第一本,1990年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论》,1988年重庆出版社出版;《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问题》1985年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出版;《论国家所有权》,1987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民法讲义》(1987年),他任副主编,该书是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教材1989年重新修订以《中国民法教程》出版;(人民法院出版社);另外在报纸杂志上发表了关于民法、破产法、票据法等论文、报告和专访数十篇。
佟柔教授负责的国家七五社会科学项目《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法律调整》和他主编的《中华法律大辞典·民法卷》尚末出版。他曾拟定写一本《中国民法的几个理论问题》,可惜尚未动笔,他就患病与世长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