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民防地下室的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一、建设规划的编制
  民用建筑民防地下室建设规划由规划部门和民防部门共同编制。
  规划的编制依据和原则,规划的内容与要求,各类民防地下室的设置,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和监督实施,编制规划应具备的资料,规划成果等,按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8〕城防字第155号文件精神实行。
  民防部门和规划部门,应主动配合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编制和实施民防地下室修建计划,逐步实现民用建筑民防地下室建设规划。二、民防地下室设计
  民用建筑民防地下室设计,按建设部〔90〕建防字第344号文件提出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
  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任务书中民防地下室部分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应认真分析研究,必要时应负责提出改进意见。对未按规定确定民防地下室修建任务,或因地基条件特殊不宜就地修建而需易地修建,或需增建民防地下室的项目,设计单位均应负责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经市民防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能进行设计。
  民防地下室设计应充分论证,进行多方案比较,加强技术经济分析,选用最优方案,提高工程效益。工程设计一定要符合工程建设条件,满足平时和防御战争灾害时两种使用功能的需要。设计单位应有专业人员负责民防地下室设计的技术工作。
  民防地下室必须有一至二个室外出入口,其室外出入通道净宽1.5米,净高2.2米,长度为地面建筑物高度(指室外地面至檐口)的二分之一。
  设计文件的审批单位应注意对民防地下室设计部分的审查把关。按规定修建民防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必须经过民防部门审批。其方案设计研究和技术交底,必须有民防部门参加。
  设计人员应就民防地下室设计文件对施工单位进行详尽的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设计人员应经常到现场了解情况和指导,参与局部验收并在施工记录上签署意见。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根据建设部〔88〕建防第42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民防地下室的工程质量,民防地下室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有专人(或兼管)负责民防地下室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质监人员要熟悉民防地下室工程的有关规范和要求,必要时,可商聘民防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专职或兼职监督员。若本市设立民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民防地下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委托民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与民防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搞好民防地下室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核验工作。四、竣工验收
  民防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根据建设部〔88〕建防第359号文件精神进行。
  (一)民防地下室工程竣工后,一般随单位工程一并进行验收,也可单独组织验收。民防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民防部门、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参加验收。
  (二)民防地下室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按设计要求全部完工,设备安装齐全,检测试运转合格;
  2.施工单位自验合格;
  3.施工技术文件、记录、资料齐全。
  (三)民防地下室竣工验收的依据:土建、防水、装修、设备(通风、给排水、电气)等各项工程按国颁和部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抗力结构及专用防护设备的施工、安装按《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验收的组织单位应在验收前(不少于10天)向参加验收单位和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的批示文件及设计资料;
  2.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通知单;
  3.材料验收报告,混凝土试件试验及灌注记录;
  4.设计的合格证件及检验、试运转记录;
  5.隐蔽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6.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报告;
  7.竣工图纸。
  民防地下室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主体结构分项工程;
  2.孔口防护设备分项工程(包括防护密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护档窗板、管线密闭及口部防塌棚架等);
  3.结构防水和装修分项工程;
  4.通风、采暖、电气、给水排水、洗消、消防等分项工程。
  (四)民防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应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地下室的工程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所有分项工程均达到合格,且其中50%以上达到优良(主体结构分项工程必须为优良),则该项民防地下室工程为“优良”;所有分项工程均达到合格,但其中优良率不到50%,则该项民防地下室工程为“合格”;有一项以上分项工程不合格,则该项民防地下室工程为“不合格”。
  不合格的工程,银行不予结算,不得交付使用,经修补处理后应再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