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附件的标注位置,在正文之下,成文日期之上。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以下简称《格式》)规定,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标注附件说明。附件说明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
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因此,公文如有附件,必须有对应的附件说明,不能没有附件说明,也不能直接在正文中写“附件如后”“附后”等。附件说明应以“附件”二字开头,不能只用“附”一个字。“附件”后应为附件的全称。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附件时,应在附件名称之前加上附件顺序号,附件说明的序号与名称应与附件一致。
附件顺序号应上下对齐;附件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附件名称不加书名号,其后也不加逗号、分号、句号等标点符号;当附件名称超过一行,转行时应与本附件名称的第一字对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文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