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3
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发布第107号令,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以下是该规定全文的整理,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派出所可对特定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上级消防机构应对下级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消防机构应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第五条**: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定期公布。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包括: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举报投诉的核查等。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火灾规律和特点组织监督抽查,重点单位应作为抽查对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向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包括场所是否通过消防验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检查建筑物或场所的使用情况、消防设施的维护情况等。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包括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防火巡查的开展等。
**第十二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重点检查临时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要求、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等。
**第十三条**: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的消防监督检查应检查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及时受理并处理。
**第十八条**: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九条**: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并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第二十条**:对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对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对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予以临时查封。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决定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申请解除临时查封。
**第二十五条**:对拒不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强制清除或拆除相关障碍物。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决定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使用、停产停业的当事人,应在其申请恢复时进行检查。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检查建筑物或场所的消防安全验收情况、消防安全制度的制定等。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检查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的制定等。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应责令改正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将发现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报告相关政府和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消防机构应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其管辖区域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应确定火灾隐患的标准,包括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等情形。
**第三十七条**: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