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农村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4

吉林市农村义务教育条例中,对教师的要求十分严格。第十五条强调教师应热爱教育,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胜任教学工作,注重个人素质提升,以身作则,关爱学生,禁止任何形式的体罚。


全社会都应尊重教师,第十六条规定了尊重和保护教师的权益,任何侮辱或暴力行为都将受到严惩。教师的聘用、考核和调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如自然减员,也优先考虑为优秀民办教师转正,尤其是有二十年教龄和省级市级表彰的教师。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教师工作的保障,禁止抽调教师从事其他工作,师范院校毕业生定向到农村任教需有最低服务年限,并且偏远和贫困地区的公办教师配置将逐步达到平均比例,且少数民族地区的比例更高。


第二十二条注重师资队伍建设,发展师范教育和进修学校,确保义务教育所需的合格教师。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要求逐年提高,实行五年复检制度,不合格者需改进并取得相应证书。


教师编制管理严格,各级政府需提高教师待遇,解决生活困难。如农村公办教师享有特殊住房政策,民办教师的配偶子女也享有平等权益,包括口粮田和退休待遇。


至于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由乡(镇)教育事业费附加支持,并设有退职和退休补助政策。在经费和待遇上,尽量与公办教师保持一致。




扩展资料

(1991年1月25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 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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