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丙公司因与自然人交易取的的支票 属于不支付对价而取得的票据权利——这是印刷错误或者作者的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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