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拉线奖罚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09-12
车间质量奖罚制度
一、目的 奖优罚劣,奖勒罚懒,确保车间装配质量符合要求。

二、职责 1、生产副总主持质量奖罚工作 2、质量办公室负责实施质量奖罚

三、奖励 1、月统计中,流水线中装配合格率最高的流水线组给予奖励; 2、质量意识较强,能及时发现装配问题,每举报一次给予奖励。

四、惩罚
1、月统计中,四条流水线中装配合格率最低的流水线组给予处罚;
2、每月产品质量考核中,产品装配合格率明显下降的流水线组给予处罚;
3、批量不合格产品出公司的给予该线长(或终检员)及操作责任人各处罚; 注:批量不合格是指同一批产品出现同一不合格现象。终检员难以检验出来的不合格现象,处罚该线长及操作责任人,而终检员容易检验出来的不合格现象,处罚该终检员及操作责任人。
4、生产过程中必须确保质量,严格执行“三检制”(自检、互检、终检),每辆车必须经终检员检合格并盖章后方可推放特打包区,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动用检考勤方式
4.2.1
公司采用签到的方式考勤。具体实施方式为:每位员工在到达岗位进入工作前及离开工作岗位结束工作后,到考勤人员处签到,签下自己的名字及当时的时间。
4.2.2
考勤人员要对签到表上所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2.3
考勤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选担任。
4.2.4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签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以旷职一天论,并按其情节对当事人及考勤人员酌以惩处。

1)委托他人代为签到者。

2)有私自涂改出勤记录者。

3)故意毁损出勤记录者。

4)伪造出勤记录者。

如有第一项的情形发生,代签到者亦以旷职一天论并同受惩处。
4.3
考勤内容
4.3.1
正常出勤:按时上下班。
4.3.2
非正常出勤:迟到;早退;旷工;请、休假;公出。

迟到:超出规定上班时间而未出勤的;

早退:未到规定下班时间私自提前下班的;

旷工:迟到、早退1个小时及以上的;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致使不能正常出勤且未请假的;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出勤的;获准假期已满但未续假的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请、休假: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致使不能正常出勤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的;

公出:因公事需要,在工作时间外出的。
4.4
迟到(早退):

4.4.1
迟到(早退)5分钟/次(含5分钟)以内的,且月累计不超过3次(含3次)的,给予口头警告;超过3次的,按10元/次予以罚款;

4.4.2
迟到(早退)5分钟/次-15分钟/次(含15分钟)的,且月累计不超过3次(含3次)的,按10元/次予以罚款;超过3次的,按15元/次予以罚款;

4.4.3
迟到(早退)15分钟/次-30分钟/次(含30分钟)的,且月累计不超过3次(含3次)的,按15元/次予以罚款;超过3次的,按20元/次予以罚款;

4.4.4
迟到(早退)30分钟/次-60分钟/次(不含60分钟)的,且月累计不超过2次(含2次)的,按20元/次予以罚款;超过2次的,每次按当日工资的50%予以罚款;

4.4.5
迟到(早退)60分钟/次及以上的,当日视为旷工半天。
4.5旷工:
4.5.1
旷工半天的,无旷工当日工资;
4.5.2
旷工且月累计不超过3日的,无旷工当日的工资,且每日按当日工资的200%予以罚款;
4.5.3
连续旷工超过3日的,无旷工当日的工资,且每日按当日工资的200%予以罚款并视为自动离职。
4.6
请、休假
4.6.1
所有的请、休假均须提前向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有非凡情况不能提前递交书面申请的,可先口头(电话)申请,销假后3天内再补交书面申请。若销假后3天内(即销假后回到岗位的第4天前),未能补交书面申请的,则口头请假无效,按旷工论处。
4.6.2
所有的请、休假均须得到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4.6.3
审批权限:所有的请、休假1天(含)以内报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的须经副总经理及以上岗位人员批准。原则上不予批准1周以上的事假,非凡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获批后方可生效。
4.6.4
假期规定:

事假:事假期间无当日工资。

病假:须有请假条同时持有定点医院(上海梅山医院、南京市红十字门诊、省中心医院)开具的病假证实方可生效,否则按事假论处。病假期间按基础工资(即基本工资
岗位技能工资)的50%发放病假工资。

婚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可凭结婚证实享受3天带薪婚假,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或假期超过3天的均视为事假。

产假:满足计划生育要求的已婚女员工,可凭婚育证实享受3个月(90天)的带薪产假,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或假期超过3个月(90天)的均视为事假。产假期间所产生的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将在销假后的工资里扣除。

陪产假:满足计划生育要求的已婚男员工,可凭婚育证实享受1天带薪陪产假,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或假期超过1天的均视为事假。

丧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且当年截至到请假当日的请假总天数不超过10天的员工可按下列条件享受相应的带薪丧假;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视为事假,但不计入事假的累计计算。直系亲属死亡为3天,旁系亲属死亡为1天,超过的按事假论处;亲属不在本市者,凭往返火车票或汽车票可另享受2天带薪丧假。

探亲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可按下列条件享受相应的带薪探亲假。
父母不在本省的未婚职工或夫妻一方不在本省的已婚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每次为15天(含往返所需时间),超出的按事假论处。

父母不在本市的未婚职工或夫妻一方不在本市的已婚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每次为10天(含往返所需时间),超出的按事假论处。

探亲假以年为计算单位,可以分开使用,但原则上本年度未休完的探亲假不带入下一年度。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其它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以上假期期间,如产生交通费等费用的,一律不予报销。以上带薪假假期遇节假日不顺延;
4.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次年工资等级晋升的资格:
1)全年累计总假期(除产假外的各种假期)天数超过30天(含)的;
2)全年累计总事假天数超过15天(含)的;
3)全年累计总病假天数超过10天(含)的;
4)全年累计事假和病假天数之和超过20天(含)的;
4.6.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次年工资等级降为当年工资等级的下一等级:
1)全年累计总假期(除产假外的各种假期)天数超过35天(含)的;
2)全年累计总事假天数超过20天(含)的;
3)全年累计总病假天数超过15天(含)的;
4)全年累计事假和病假天数之和超过25天(含)的;
4.7
公出
4.7.1
公出应事先经过上级领导批准,获准后方可外出。否则一律视为旷工。
4.7.2
本市内公出:交通费等因办理公事产生的必须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凭发票报销;外出4个小时以上,且须在外就餐的,公司给与当事人10元/天的补贴。
4.7.3
本市外公出:交通费等等因办理公事产生的必须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凭发票报销;公司给与当事人20元/天的补贴。
4.7.4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差旅制度。
4.8
加班
4.8.1
所有的加班必须事先申报,经过公司同意后方可视为加班。因个人原因造成未完成工作任务而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计入加班时间。
4.8.2
因紧急情况未能事先申报的,应在次日及时申报。未及时申报的,不计入加班时间。
4.8.3
加班期间正常考勤。
4.8.4
如有加班情况,原则上应在本月或次月调休。未调休的部分计算加班工资。
4.8.5
加班工资的计算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9
考勤汇总
4.9.1
公司考勤周期为每月1日起至月底止。
4.9.2
每月考勤结果由综合治理部人事专员负责汇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张榜公布4天,如有出入,考勤人员于张榜公布期间至人事专员处核对。
五、附则
5.1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治理部拟定并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方可生效,修改废止亦同。
5.3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开始试行,原考勤治理办法同时废止。
验章,者给予罚款;

凌乱的一些 但愿有你作为参考的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