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1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西安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二)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事求是,突出地方特色;

  (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四)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五)法规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国家、陕西省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根据前款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本市特别重大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十名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十名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八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法规草案送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第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第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第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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