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8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行政公文。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应急预案、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通告、决定等,不得称条例。非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使用上述名称。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具体操作性规定的,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作重复性规定。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请立项。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起草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并提请市政府印发。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部门、报送时间等内容。

  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确需在当年增加的项目,提议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计划外立项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的,可以作为增加项目。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由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也可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可以邀请或者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第十条 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成立由其负责人、法制机构、业务处室相关人员组成的起草工作小组,制定起草工作计划及调研工作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起草并报送审查。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送或者不再需要制定的,起草部门应当向市政府书面说明原因,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出相应调整意见。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部门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指导。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通过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应当先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行决策。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可以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送审报告;

  (二)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档;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和对于不同意见的采纳、协调情况、与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等);

  (四)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五)公开征求意见和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的有关材料;

  (六)调研报告;

  (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外地有关参考资料等。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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