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民事主体之二: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7-05
概要:

法人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与某机关、法定代表人、成员、雇员等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本专题对应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民事主体,是依据一定的成员或者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法人三特征:

1.独立人格;

2.独立财产;

3.独立责任。

1..域外大陆法系的常见分类

按照法人承载的职能有无公共性(公权力性),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

私法人,按照成立基础是财产还是成员为标准,再分为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

2.我国法人的分类

民法依照法人存在的宗旨有无营利性以及中国的现实国情,分为三类:

(1)营利法人;

(2)非营利法人;

(3)特别法人。

营利与否,关键不在于法人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和牟取经济利益,而在其所得收益之归属。

营利法人必须兼备两点:一,从事经营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二,其所得利益最终分配给法人成员。

1.法人成员

指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

法人与法人成员在人格、财产、责任三方面均相互独立。

2.法人机关

是指依法律、条例、章程规定产生,设立于法人内部,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名义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对内管理法人事务的组织或个人。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自身并无独立人格,所以法人机关的意思、行为就被视为法人的意思、行为。

3.法人工作人员

4.分支机构、职能机构、子公司

子公司在人格、财产、责任上均独立于其母公司,为独立法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

1.法定代表人

我国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

2.法定(职务)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以外的法人工作人员,依照职权在外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适用第170条规定的法定(职务)代理行为规则。

1.设立阶段

2.法人存续期间、发生变更的阶段

3.法人清算阶段

清算终结后,清算人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法人在法律上终止。

1.关于设立登记的效力,是生效要件,设立行为+设立登记=法人成立。

2.关于注销登记的效力,是生效要件,清算行为+注销登记=法人终止。

3.关于变更登记的效力,是对抗要件,法人登记事项变更=生效+变更登记>第三人。

(三)设立行为的责任

1.以“设立中法人”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设立成功,法人承受;设立失败,(全体)设立人承担。

2.以某设立人名义而从事的行为。设立成功,法人承受,或者该设立人承担;设立失败,该设立人承担,而后再向其他设立人追偿。

法人的一生可以划分为四个重要阶段,每个阶段的权利能力并不相同。

1.设立阶段的“设立中法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2.正常存续期间的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3.清算期间的清算法人享有受限制的民事权利能力;

4.法人终止后丧失权利能力。

超出法人行为能力的行为,无效。

单纯违反经营范围的,不能仅凭此认定合同无效。

1.必须经过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2.两个法人机关必设:权力机构、执行机构;

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所有营利法人;

4.决议违反程序的,可撤销;决议被撤销,不影响法人与外部善意第三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5.禁止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6.营利法人承担社会责任。

(二)非营利法人的基本规则

1.法人机关的设置

(1)事业单位法人;

(2)社会团体法人;

(3)捐助法人。

2.非营利法人的成立,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作统一要求。

3.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主要有二:

(1)程序

(2)归属: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法人,也称“类似原则”。

五、非法人组织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