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创业板的上市规定主要关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溢利要求: 创业板上市并不强制要求新申请人必须有过去的盈利记录,理解到高增长企业可能在初创阶段未实现盈利。
2. 保荐人与持续聘任期: 新上市申请人需聘请一名创业板保荐人,聘任期需涵盖上市当年及随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3. 司法管辖: 新申请人必须在港、中、百慕达或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4. 经营历史: 至少有24个月的活跃业务记录,特殊情况可申请放宽,要求业务持续发展,管理层稳定,以及与附属公司的关系明确。
5. 业务前景: 必须明确业务目标并阐述实现目标的计划。
6. 公众持股量: 对于不同市值的公司,最低公众持股量要求不同,并且上市时需有足够数量的公众股东。
7. 公司管治: 聘任关键职位的人员,如公司秘书、会计师等,并设立独立非执行董事和审核委员会。
8. 包销安排: 首次公开发售股份时,没有硬性包销要求。
9. 管理层和主要股东持股: 上市时,管理层和主要股东需持有至少35%的已发行股本。
10. 上市流程: 提供了一个流程图作为参考,但实际操作时需咨询专业人士或获取更详细信息。
香港创业板成立于1999年11月25日,香港创业板市场是主板市场以外的一个完全独立的新的股票市场,与主板市场具有同等的地位,不是一个低于主板或与之配套的市场,在上市条件、交易方式、监管方法和内容上都与主板市场有很大差别。其宗旨是为新兴有增长潜力的企业提供一个筹集资金的渠道。它的创建对中国内地和香港经济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从长远来说,香港创业板目标是发展成为一个成功自主的市场——亚洲的NASD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