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钉里上报事件怎么写事件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06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通知》(浙政发〔2016〕16号)及目前国家、省里有关学生资助精神,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为确保2019年秋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资助内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

补助对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特困供养学生、残疾学生(简称“五类生”)及建档立卡的“五类生”家庭学生。

补助标准:

非寄宿生(本学期开始实施):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即小学生每生每学期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即秋季313元,春季312元。

二、资助对象申请、认定及公示

(一)资助对象申请

学生自愿如实填写《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并由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资助对象认定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实施按学年申请认定,每学期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资助对象查阅全国资助管理系统的系统数据。

具体步骤:

1. 请大家核查学校学籍信息是否已完整,如有问题,尽快告知领导,通知学籍老师务必尽快完成;

2. 困难生认定:

(1)各校在系统中“学生信息管理”--“学生资助对象数据查阅-详情”,将困难学生名单(必须是正常在校学生)导出并截图留存。(系统比对结果名单有已毕业及不在校学生,也可能是学校学籍信息没有处理好)

(2)各校将困难学生申请表跟系统中的有效困难信息进行比对。

(3)省内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如系统数据有,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直接认定;如系统数据没有,需要提供低保证明材料,予以认定;享受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4)省外的建档立卡学生未脱贫低保的,如系统数据有,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直接认定;如系统数据没有,需要提供低保证明材料(证件有标低保特别困难或低保金发放依据),予以认定;享受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其他未脱贫的、已脱贫的,认定不符合资助政策,不予以资助。

(5)以上省内、省外两大类系统有的困难学生没有提出申请的,通知学生申请,补填申请表,不申请的,要签字确认不申请(格式由学校确定)。

资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由学校负责,相关材料由学校审核、盖章并存档。

(三)资助名单公示

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三、完成上报工作,确保资助工作顺利

(一)各校于11月10日前上报2019年秋季学期《鹿城区义务教育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受助学生名册》,并经学校负责人签字、学校盖章;学校盖章的《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电子稿请通过QQ邮箱[email protected]上报)

(二)、各校在11月15日前完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zz.zjedu.gov.cn)的操作。

系统操作具体做法(用火狐浏览器):

1.学校操作人员

(1)进入【学生信息管理→在校学生信息查看】模块 ,认真查看学生信息是否与学籍系统及学校实际情况相符,如有问题,通知学籍人员修改相关信息或上报上级部门,资助系统无法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新增和处理。

(2) 进入【学生信息管理—家庭经济信息录入】模块,录入学生家庭经济信息。可通过“下载模版”或逐个“经济信息录入”,其中姓名、学籍号、身份证证件类型、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年级、是否低保、是否孤儿、本人是否残疾为必填项。

(3)进入【学生信息管理—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模块,进行学生困难等级认定。注意:五类生等级认定均为特别困难 ,认定原因可填家庭经济困难。

(4)进入【资助项目管理—国家资助—困难生生活补助——资助名单录入】模块,录入生活费补助资助名单;

2.学校审核人员

进入【资助项目管理—国家资助—困难生生活补助——资助名单审核】模块,审核生活费补助资助名单。

四、资助资金发放

资助专项资金到校后,学校将补助资金以银行卡形式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卡,不得以任何理由抵顶收费或抵扣欠款等,确保生活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各校要及时将发放情况录入系统。

五、各校要及时整理学生资助工作的档案材料,按学期归档,以备检查。

各校要高度重视此项资助工作,明确资助工作的负责人、经办人,做好政策的宣传及困难生审核、认定,各部门积极协调,认真落实,按时完成学生资助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