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9修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等范围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现状绿线是指已经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规划需要控制的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等布局,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生态功能,景观效果,突出地方特色。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七条 城市绿线的批准、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第八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严格管理。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则,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完成规划绿地建设。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等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规定的标准。

  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范围界线,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未达到核定配套绿化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必须退还。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规划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线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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