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各部门齐抓共管,各条战线通力合作,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公民,均适用本暂行条例。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内容:
  (一)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
  (二)加强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消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隐患。及时疏导、调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三)广泛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理想、道德、纪律教育。
  (四)加强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堵塞犯罪空隙,减少治安问题。抓好各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公共复杂场所、特种行业、集贸市场、要害部位、文化市场和出版物的管理。
  (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整顿建设好城乡基层组织,建立健全各种治安防范制度,普遍推行各种形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六)加强劳改劳教工作,严格教育管理,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搞好两劳释解人员的接续帮教和安置工作,防止或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各组织的作用。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及时监督、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二章 人民政府的责任第八条 负责领导、组织、检查本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九条 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十一条 抓好社会治安基层基础工作,加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建设;发挥治保会、调解委员会、民兵组织、联防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第十二条 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治安事件,要组织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第十三条 制定普法规划,组织实施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第十四条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第十五条 市长、县(市)长、区长、乡(镇)长以及街道办事处主任,对本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第三章 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的责任第十六条 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公安局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第十七条 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及时查处和取缔“六害”。第十八条 大力做好治安防范工作,严格各项治安管理措施,检查、指导各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和群防群治工作。第十九条 结合各自的业务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二十条 负责公共复杂场所、特种行业、要害部位及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在办案过程中,注意发现治安防范、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检察建议,协助有关单位总结经验教训,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机制。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劳改、劳教方针,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协助有关单位搞好劳改、劳教释解人员安置和接续帮教工作。第二十三条 加强基层政法组织的建设,发挥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法律服务所的作用。第二十四条 及时向领导机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反映治安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当好参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