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以及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具有一定取水规模的在用、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涉的水域和陆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第三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加大投入,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库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行政审批、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坚持“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原则,科学界定生态环境保护者、良好生态环境受益者的权利和责任,建立合理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考核评价制度和沟通协调平台。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社会公众自觉参与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源、破坏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检察机关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对破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县级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保护区除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一经划定不得调整。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边界建设护栏围网或者生态隔离设施,并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有条件的一级保护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移动前款规定的隔离防护设施、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或者建设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人工湿地等生态保护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的补给区以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定期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十三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应当优先考虑饮用水水源保护,严格控制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及周围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水源,制定和实施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发展和利用规划,加强沿河沿库区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植被的保护管理。第十四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应当避开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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