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解除与公司的雇佣协议,入职一年半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劳动保险!

2011年入职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3月从事销售工作,现在由于货款未讨回,扣押12月份工资,1月份工资。 公司也有计划要搬迁,所以我也计划辞职。什么都没有,出差出了问题,例如车祸,还得自己掏钱,实在没意思呆下去。但是2012年12月才购买社保,社保卡都还没发到手上。 那么在提问的条件下,我现在可不可以顺利拿到应得工资? 还是需要如提问那样去劳动局索偿?索偿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第1个回答  2013-02-18
现在已经入职一年半的时间,所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您和贵公司已经在实际上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社保卡没有到手不意味着没有交上社保,只是手续没有完毕。
证据主要是由公司提交,您自己存有证据是最好的,
如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材料,上班卡,工资条,一些公司资料等,证人证言等
第2个回答  2013-02-18
不签订合同,就违法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