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组建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承担亏损,偿还债务。1998年5月1日,企业注册成立。
1998年7月1日,企业向银行借款80万元,期限为一年,利率为10%,到期一次还本付息。1998年10月23日,乙表示退出合伙企业,将出资转让给丁,甲和丙表示同意。10月30日,丁向乙支付出资款30万元,甲和丙向丁说明了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修改了合伙协议,31日进行了变更登记。98年底企业经营不善,严重亏损。
1999年5月1日企业依然没有起色,甲、丙、丁协商将企业解散,将企业剩余财产10万元予以分配,但没有对银行债务作出协定。1999年7月1日银行借款到期。银行要求甲偿还全部价款,甲表示只能按出资比例偿还相应部分;银行要求乙偿还全部价款,乙表示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已无偿债责任;银行要求丙偿还全部价款,丙向银行表示了相同的看法;银行要求丁偿还全部价款,丁认为债务系在自己加入合伙企业前形成的,自己无偿债责任。
问题:
(1)乙退还丁入伙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甲、乙、丙、丁向银行的表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如何偿还银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