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能计量装置的分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11

根据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电力企业应将运行中的电量计量装置按其所计量电能量的多少和计量对象的重要程度分为五类(Ⅰ、Ⅱ、Ⅲ、Ⅳ、Ⅴ)进行管理。

(1)Ⅰ类电能计量装置:月平均用电量5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10000k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客户、200MW及以上的发电机、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电量交换点,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与其供电公司的供电关口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

(2)Ⅱ类电能计量装置:月平均用电量1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2000k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客户、100MW及以上发电机、供电公司之间的电量交换点的电能计量装置。

(3)Ⅲ类电能计量装置:月平均用电量1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315kVA及以上的计费客户,100MW以上发电机、发电企业厂(站)用电量、供电公司内部用于承包考核的计量点、考核有功电量平衡的110kV及以上的送电线路电能计量装置。

(4)Ⅳ类电能计量装置:负荷容量为315kVA以下的计费客户,发供电企业内部经济指标分析考核用的电能计量装置。

(5)Ⅴ类电能计量装置:即单相供电的电力客户计费用电能计量装置。

我国目前高压输电的电压等级分为500(330)、220和110kV。配置给大用户的电压等级为110、35、10kV,配置给广大中小用户(居民照明)的电压为三相四线380、220V,独户居民照明用电为单相220V。

扩展资料:

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原则如下:

(1)贸易结算用的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设置在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处;在发电企业上网线路、电网经营企业间的联络线路和专线供电线路的另一端应设置考核用电能计量装置。

(2)I、II、III类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应按计量点配置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或者专用二次绕组及其二次回路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3)计量单机容量在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上网贸易结算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和电网经营企业之间购销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宜配置准确等级相同的主副两套有功电能表。

(4)35KV以上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应不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但可装设熔断器;35KV及以下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应不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和熔断器。

(5)安装在用户处的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10kV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应配置全国统一标准的电能计量柜或电能计量箱;35kV电压供电的用户,宜配置全国统一标准的电能计量柜或电能计量箱。

(6)贸易结算用高压电能计量装置应装设电压失压计时器。未配置计量柜的,其互感器二次回路的所有接线端子、试验端子应能实施铅封。

(7)互感器二次回路的连接导线截面积应按电流互感器的额定二次负荷计算确定,至少应不小于4mm2。对电压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积应按允许的电压降计算确定,至少应不小于2.5 mm2。

(8)互感器二次负荷应在25%~100%额定二次负荷范围内;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的功率因数应为0.8~1.0;电压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的功率因数应与实际二次负荷的功率因数接近。

(9)电流互感器额定一次电流的确定,应保证其在正常运行中的实际负荷电流达到额定值的60%左右,至少应不小于30%。否则应选用高动热稳定电流互感器以减小变比。

(10)为提高低负荷计量的准确性,应选用过载4倍及以上的电能表。

(11)经电流互感器接入的电能表,其标定电流不宜超过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30%,其额定最大电流应为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120%左右。直接接入式电能表的标定电流应按正常运行负荷电流的30%左右进行选择。

(12)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安装能计量有功电量、感性和容性无功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具有最大需量计量功能的电能表;实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应装设复复率电能表或多功能电能表。

(13)带有数据通信接口的电能表,其通信规约应符合DL/T645-1997《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的要求。

(14)具有正、反向送电的计量点应装设计量正向和反向有功电量以及四象限无功电量的电能表。

电能计量方式分为三种,包括高供高计、高供低计、低供低计。

高供高计:电能计量装置(注)设置点的电压与供电电压一致且在10(6)kV及以上的计量方式;

高供低计:电能计量装置设置点的电压低于用户供电电压的计量方式;

低供低计:电能计量装置设置点的电压与用户供电电压一致的计量方式

注:电能计量装置是指电能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及二次导线、电能计量柜(箱)的总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电能计量装置

百度百科-电能计量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