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的书写格式为标题关于某某案件的证言,抬头写明接收文件的主体,如某某法院,正文内容应当包括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住址,所要证明的内容,并保证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落款证人:某某,署上年月日。
但是目前来说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因此不建议以书面证言的方式作 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 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 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 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 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证人应当出庭作 证,没有正当理由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建议请证人出庭作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