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包括现有、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经批准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遵循优先保护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原则,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二)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四)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指导供水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方案;
  (二)指导供水单位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
  (三)防治水土流失,查处造成水土流失和侵占水域、滩地等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第七条 建设、卫生、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公安、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工商、旅游、民政、畜牧水产等部门和海事、水文等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依法支持因饮用水水源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的确定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确定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避开严重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和工程设施,与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现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经治理后仍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加强对黄石水库等备用饮用水水源的管理与保护。第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及时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以严于国家和省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定方案,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因技术条件等原因,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划定保护范围。